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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该案看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原约定违约金的效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30 03:02
案情
原告胡某2003年10月6日到被告某二医院作业,2004年5月1日被告某二医院(甲方)与原告胡某(乙方)签定一份从2004年5月1日至2014年5月1日为期十年的《聘任合同》。聘任合同约好劳作合同期限、作业内容、劳作酬劳、劳作保护和劳作条件、作业职责和作业纪律、合同的改变和免除、违约职责七项内容,其间违约职责第二项约好乙方私行免除聘任合同,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违约金,金额按未实行合同时刻乙方薪酬总额二倍核算,而且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回悉数补缴的单位交纳的社保、医保。聘任合同签定后,2004年12月30日被告向抚州市社会保险作业管理局为原告胡某补交1999年1月至2004年12月单位补缴部分的根本养老保险费13579.2元(其间1999年1月至2003年9月补缴的根本养老保险费10750.2元),被告按合同约好的劳作酬劳向原告胡某发放薪酬,其间2007年1月份发放根本薪酬为2300元和绩效薪酬为260元。原告胡某于2007年4月23日向被告某二医院递送辞去职务报告提出辞去职务恳求,同月25日原告胡某未经被告某二医院赞同擅职到原告某五医院作业。2007年5月10日被告书面告诉原告胡某处理作业交代、付出违约金、补偿损失等有关事宜。原告胡某接告诉后没有予以答复,随后某二医院依法恳求劳作争议裁定。
裁定
2007年6月某五医院作为申述人,以胡某为被诉人,某五医院为第三人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裁定,恳求判决1、被诉人胡某付出申述人违约金386400元(月薪酬2300元×84个月×2);2、被诉人胡某退回申述人补缴的根本养老保险费10750.2元;3、第三人某五医院对以上费用承当连带职责。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以为被诉人与申述人之间签定的聘任合同以及聘任合同中关于违约金的约好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是合法有用的,两边均应全面自觉实行,被诉人未经申述人赞同私行离任行为构成违约,申述人有权按合同约好向被诉人追索违约金,被诉人实践未实行合同期限为84个月(从2007年4月25日至2014年5月1日止),按聘任合同约好,被诉人应付出给申述人的违约金为84个月未实行合同薪酬总额×2倍,但由于未实行合同薪酬总额超高于申述人已付出给被诉人的薪酬酬劳,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调减违约金为75600元(某区月最低薪酬标准450元×84个月×2倍)。第三人招用未与申述人免除劳作合同的被诉人,依法应对被诉人的补偿职责承当连带职责。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作法》第十七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二条,《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劳部法[1995]223号)第四条、第六条的规则判决如下:1、被诉人胡某在本判决收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出申述人某二医院违约金75600元;2、被诉人胡某在本判决书收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退回申述人某二医院补缴的根本养老保险费10750.2元;3、第三人某五医院承当连带职责;4、驳回申述人某二医院其他裁定申述恳求。被诉人胡某和第三人某五医院均不服裁定判决在十五日内于2007年11月20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
原告胡某诉称:依照《劳作法》的规则,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应当提早30日以书面的方式告诉用人单位。这一条清晰了劳作者具有辞去职务权。在本案中,我方告诉了某二医院免除劳作合同,是在行使自己的权力,也是在实行辞去职务的程序。但在两边签定的聘任合同中规则我方私行免除聘任合同,医院有权向我方追索违约金。这一约好意味着,我方不能自己提出免除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这一条款首先就掠夺了劳作者的辞去职务权,违背《劳作法》的规则归于无效条款。别的裁定判决书适用的《劳作法》和劳作部颁布的《违背〈劳作法〉有关劳作合同规则的补偿方法》(劳部法[1995]223号)的条款都是针对劳作者违背《劳作法》的规则免除劳作合同给用人单位形成经济损失应依法承当补偿职责的规则而言,并不是规则劳作者应当承当付出违约金的条款。违约金与补偿损失是两个不同的法令概念,不能相提并论。被告某二医院恳求付出违约金法院不该予以支撑,我方赞同退回被告某二医院补缴的根本养老保险费10750.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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