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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损害赔偿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6 10:58

离婚诉讼中触及到许多方面的问题,如:产业切割问题、子女抚育问题、以及离婚危害赔偿问题等,其间离婚危害赔偿问题是修改后的婚姻法添加的一个新规则,有着其特殊性,为此听讼网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离婚危害赔偿的违法行为有哪些
有下列景象之一,导致离婚的,无差错方有权恳求危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
(三)施行家庭暴力的;
(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离婚危害赔偿的构成要件
(一)危害成果
另一方遭到危害。危害是指因对方的“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的行为而给自己形成的不利益。依据《婚姻法解说一》第二十八条的规则,这儿的危害,包含物质危害和精力危害。所谓物质危害是指对无差错方产业权益的危害,可以分为实践丢失和可得利益的丢失两种。实践丢失,也称活跃的危害,是指现存产业和利益的削减。可得利益的丢失是指无差错方应得到或可以得到却没有得到的利益。所谓精力危害是指由侵权行为作用于自然人的人身权所导致的受害人的失常的精力情况,如精力上的苦楚和肉体上的苦楚,受害人精力上的苦楚本身感触为哀伤、沮丧、懊悔、惭愧、愤恨、害怕,外在表现为反常的精力情况,如失眠、低沉、冷酷、易怒、狂躁、愚钝等。
(二)违法行为
一方有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四种行为之一。《婚姻法》规则的离婚危害赔偿的条件是比较严厉的,它只是适用于因一方重婚、与别人婚外同居、施行家庭暴力或优待、遗弃家庭成员而导致离婚的几种景象,并不触及其他景象,例如通奸、卖淫嫖娼、一夜情等行为。
(三)因果关系
因一方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则的行为而导致两边离婚。
(四)片面差错
另一方没有差错。无差错方是指从事“重婚”、“有爱人者与别人同居的”、“施行家庭暴力”、“优待”、“遗弃”的行为的爱人一方。假如两边均有上述一种或数种“差错”行为,则两边均不享有该种恳求权。
综上看来,离婚危害赔偿有严厉的条件,不仅是需求有危害赔偿的违法行为,还需求有依据证明该行为与离婚有因果关系以及形成了危害成果以及行为方片面有差错,只要契合相应的要件才干恳求离婚危害赔偿。假如您还有其他疑问,听讼网还为您供给法令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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