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案件 两种赔偿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00:56案由:路途交通事端人身损害补偿胶葛
再审请求人:冒某
再审被请求人:轿车运送集团有限公司
再审被请求人:袁某,系该轿车运送集团有限公司司机。
「案情」
2003年1月4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被告汽运公司的驾驭员袁某驾驭该公司的大型卧铺客车,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进,在逾越同方向行进的原告丁某驾驭的方向盘拖拉机的过程中,大客车的右前角与拖拉机驾驭室的左边车厢磕碰,致丁某当场逝世。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大队作出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确定被告汽运公司驾驭员袁某驾驭经特检制动不合格的大客车行至事端路面,在对面有来车时违章超车,遇丁某驾驭的方向盘拖拉机磕碰后又方法不妥而闯祸,是事端发作悉数原因,驾驭员袁某负事端的悉数,丁某不负事端的职责。死者丁某的爸爸妈妈丁某某、冒某诉致法院,要求被告汽运公司补偿其丢失。
另查,原告丁某某经市人民医院判定,已丢失劳动能力。
「判定」
法院审理后以为,根据公安局交通巡查差人大队作出的路途交通事端职责确定书,被告汽运公司驾驭员袁某应负事端的悉数职责。汽运公司的驾驭员袁某是在履行职务的过程中发作的交通事端,其所发生的民事补偿职责应由被告汽运公司承当。两原告建议的逝世补偿金归于民事补偿的规模,应予支撑。对被抚养人生活费和参与处理事端人员的误工费应以处理交通事端的相关规定核算。交通费酌情予以支撑。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榜首百一十九条、榜首百三十条和《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定:
(一)、两原告的丢失为:逝世补偿金69680元,丧葬费3000元,交通费200元,调停人员误工费171.81元,被抚养人生活费74613元(丁某某:3553元×16年=56848元,冒某:3553元×5年=17765元),算计147664.81元,由被告汽运公司补偿。
(二)、驾驭员袁某对上述补偿金钱承当连带补偿职责。
「再审」
再审请求人冒某不服原审判定,向本院审判监督庭提出再审请求,以为其自己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核算年限也应与丁某某共同,以16年核算,金额应为56848元,原判定核算错误,要求予以改判。 法院审判监督庭经复查后以为:根据《路途交通事端处理方法》第三十七条第九项之规定:被抚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实践抚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依照交通事端发作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规范核算。对无劳动能力的被抚养人抚养二十年,但五十周岁以上的,年纪每添加一岁削减一年,最低不少于十年;对其他被抚养人抚养五年。丁某某经市人民医院判定,已丢失劳动能力,所以法院判定丁某某的被抚养人生活费按十六年核算,而再审请求人冒某并未能供给其现已丢失劳动能力的有关根据,据此,只能依照其他被抚养人来对待,抚养费以五年核算。故原审判定并无不妥。请求人冒某的请求再审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的再审条件,予以驳回。 再审请求人冒某在接到驳回告诉书后,理解了法院判定的理由和根据,表明将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