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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收养手续太繁琐领养孩子难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5 13:34

家在北京的张女士一年前抱养了一个小孩,但一向没有处理收养手续,面临旁人的疑问,她也很无法,“我也想办,可是手续太杂乱,所以一向就这么拖着。”
实际日子中,关于不能生育、不想生育、失掉孩子的家庭,收养孩子是他们的一种日子挑选。还有一些人,出于帮扶残疾儿童、孤儿、弃婴的爱心,也会挑选收养孩子。
与实际的收养需求比较,收养法显得有些不适应了。收养法公布于1991年,1998年作过一次修正,尔后17年再未修正,现在有些内容有必要予以修正。
下降收养人门槛
免除“无子女”“只能收养一个子女”等收养条件的约束
家住湖南长沙的胡女士已经有一个上初中的女儿,但“独自二孩”方针让胡女士萌生了再要一个男孩的想法。
“我年岁大了,不想再生了。”胡女士说,考虑到家庭状况,她想从老家收养一个男孩。可是,多方问询后的成果让她有些抑郁:根据收养法规则,她并不具有收养资历。“没想到只让我生,不让我领养。”
我国收养法旨在维护合法的收养联系,维护收养联系当事人的权力,关于收养人的资历确定有着严厉的规则和约束。现行收养法第六条规则:“收养人应当一起具有下列条件:无子女;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才能;未患有在医学上以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只需有一个条件不具有,就不能收养儿童。因为已经有一个女儿,胡女士明显不契合规则。
胡女士的状况并非个案。“计划生育是收养法遵从的基本准则。”我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讨会会长夏吟兰说,“除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许社会福利组织抚育的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以及华裔收养之外,收养人均受‘无子女’以及‘只能收养一个子女’的约束。这样的规则,虽考虑到未成年人对新家庭的契合标准,本质上是‘生一胎’的要求和表现。”
事实上,计划生育准则的施行是收养法出台的重要布景之一,收养法清晰规则“收养不得违反计划生育的法令、法规”。“在其时国家推广独生子女生育准则的状况下,收养法的相关规则是合理的。假如答应有子女者能够收养,不只或许会使独生子女生育准则形同虚设,对积极响应政府召唤只生一个孩子的家庭来说,亦有失公允。”我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费XX说。
但自2009年开端,许多当地开端实行“独自二孩”方针试点,这就意味着收养法根据的计划生育方针已发生了改变。“在这样的状况下,应当清晰规则,但凡满意《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中生育第二个子女的,能够另行收养,然后将不受一个子女约束的收养人规模由华裔扩展到更多契合‘独自二孩’方针的家庭。这样合理的变化将为更多的未成年人供给被收养的时机,也契合收养法的立法主旨。”夏吟兰说。
扩展被收养人规模
进步被收养人年纪上限,清晰挽救出的被拐卖儿童可被收养
在福利院的孩子中,有一部分是公安机关挽救出的被拐卖儿童。或许福利院的其他孩子能够被收养,可是他们不能。
根据现行收养法的规则,只要3类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能够被收养:损失爸爸妈妈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爸爸妈妈的弃婴和儿童;生爸爸妈妈有特别困难无力抚育的子女。关于公安机关挽救出来的儿童,因为既不能证明是被爸爸妈妈遗弃,又不能证明已损失爸爸妈妈,因而他们不能被收养。假如无法找到亲生爸爸妈妈,他们便只能一向呆在福利院,特别是一旦超越十四岁,便再无被收养的或许。
数据显现,当时被拐卖儿童被挽救后,能成功回到爸爸妈妈身边的份额不到10%。面临这种状况,怎么既不阻止被拐儿童寻觅亲生爸爸妈妈,又让确实找不到亲生爸爸妈妈的孩子能感触家庭的温暖,仍然是一个难题。
深圳市社会福利院的做法或许能够供给一些参阅:这些孩子被福利院寄养到爱心家庭一段时刻后能够被正式收养,但为了不阻止孩子与亲生爸爸妈妈聚会,福利院事前会与收养家庭谈好,假如孩子爸爸妈妈6岁之前上门来找,收养家庭应无条件偿还,不能索要任何补偿;假如孩子爸爸妈妈在孩子6至14岁期间上门来找,则两家进行商议,亲生爸爸妈妈可适当付出抚育费;若孩子年纪已过14岁,就要彻底遵从孩子的定见。
当地测验仅仅权宜之计,治本之策在于法令的修正完善。 “对因别人的犯罪行为而致儿童无法找到其亲生爸爸妈妈的,为了孩子的合法权益,应当先将其作为被监护人加以维护,比方先寄养到一个家庭,对其人身产业进行维护与办理。待经过一段时刻后,欲收养者向法官提出请求,经法官承认确实无法寻觅到孩子的亲生爸爸妈妈后,同意收养请求。”费XX说,“可是,有必要留意留有足够的时刻以便相关组织寻觅其亲生爸爸妈妈,或其亲生爸爸妈妈寻觅该儿童,较为合理的时刻为两年。”
夏吟兰主张,“除了现行规则的3类未成年人之外,可添加一个兜底条款,如‘经相关部分检查后以为能够被收养的其他未成年人’,经过司法或民政部分的裁量,为那些不契合现行收养法规则、却有被收养需求的未成年人供给维护。一起,关于被收养人的年纪上限应进步至18周岁,这样更能与其他法令联接,也契合联合国《儿童权力条约》要求,契合儿童利益最大化准则。”
完善收养后监督机制
添加盯梢回访规则,树立收养调查期
本年4月,南京市一名9岁男孩被养爸爸妈妈优待事情引起社会重视。据调查,男孩于6岁时被收养,校园在上一年发现其有被打的现象,身上有被打伤、烫坏、刺伤的痕迹,而且呈现心思问题。在多方尽力无果后,班主任只得将男孩受伤图片上传网络寻求协助。
班主任的行为,是对我国现有收养监管机制缺失的一种折射。现行收养法主要对送养收养程序、条件等作了规则,关于收养后续事宜并没有相应的标准条款,关于被收养儿童的权益侵略行为,并没有惩治手法。
“在国外有试收养阶段和回访机制,由社会工作者定时到收养家庭了解状况,进行追寻回访,并编撰陈述,提交给法庭,以保证被收养人合适收养家庭,收养人善待被收养人。在试收养阶段,社会工作者提交的陈述是法官决议是否能够正式树立收养联系的重要根据。”夏吟兰说。
费XX表明,“对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联系在必定时刻内进行盯梢、回访,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她主张,在往后收养法修正时,应添加这方面的规则,如规则一年的收养调查期,其间发现不合适收养的,法官能够断定免除收养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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