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贷款担保人的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0 08:30

案情速递:某告贷人在信用社告贷后,为了躲避债款外出无下落。告贷逾期后,信用社将告贷人、担保人申述到法院。法院一审判定是:担保人负连带职责。担保人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出申述,理由是:在信用社申述之前这笔债款现已偿还,并向法院出具了还款证明(收款凭据),此还款证明是信用社工作人员供给的。对方辩解称:一审时被告未提出此证明,申述前该笔告贷已仍是现实,但不是告贷人所还而是经办人偿还的。
问题:一、法院将怎么判定?
二、信用社工作人员作为内部员工,给对方供给了依据,从法令的视点这个人应负什么职责?从信用社内部的视点应负什么职责?
律师说法:(中卫市君元律师事务所任立听讼师)榜首,关于二审法院怎么判定,取决于对新依据能否予以承认,假如承认,那么很有可能会由于信用社诉讼主体不适格驳回申述,由于新依据能够证明,信用社与告贷人的告贷合同现已停止,现在应当是经办人行使追偿权,而非银行。
第二,信用社工作人员的职责首要表现为信用社内部规章制度的处理上,法令上没有职责,由于不存在假造或伪造依据。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