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作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31 02:25
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效果
一、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子,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议是否核准死刑判定并履行死刑所应当遵从的特别程序。其包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案子的复核程序和判处死刑延期2年履行案子的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别性首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目标,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子;
(2)死刑案子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办法具有特别性;
(4)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子必经和终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确保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避免错判错杀;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有利于正确理解、一致履行国家法律。
二、死刑复核程序疑问问题解答
1、复核死刑案子由一个审判员决议吗?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延期履行的案子,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死刑复核权由哪级法院把握呢?
(1)一切死刑案子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一致行使。
(2)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延期2年履行的案子外,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核准判处死刑延期2年履行的案子。
3、最高人民法院应核准的哪些报请复核的判处死刑当即履行案子?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案子的报请复核。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许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子的报请复核。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子,判处死刑延期2年履行的罪犯,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成心违法,应当履行死刑的案子的报请复核。
(5)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假如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许一起违法案子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都有必要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已中止履行死刑的案子应怎样处理?
(1)供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2)供认原裁判有差错,或许罪犯有严峻建功体现需求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决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3)供认原裁判没有差错,或许罪犯没有严峻建功体现,或许严峻建功体现不影响原裁判履行的,应当裁决持续履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履行死刑的指令。
5、死刑核准的程序是怎样的?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能够提审或许发回从头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子,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能为被告人供给哪些帮忙?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加强对被告人辩解权的确保是约束死刑适用的重要办法之一。律师在死刑案子中的辩解是刑事辩解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辩解律师在死刑案子中的有用参与,有助于确保死刑判定的公平性、可靠性。
(1)罪该处死,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做死缓辩解
法定从轻、减轻处分情节,是指刑法总则、分则中明文规则在量刑时有必要予以考虑从轻、减轻处分的各种现实状况。但与适用死刑相关的,首要是以下五种:
A、罪过极点严峻但属不彻底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则,不能彻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力病人违法的,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一般应处死缓。
B、罪过极点严峻但属违法未遂的。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则,对未遂犯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C、罪过极点严峻但违法分子自首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对自首的,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笔者以为,能够从轻判死缓的自首,是指对应判处死刑之罪的自首,如犯成心杀人、掠夺、劫持等罪后自动投案自首,而不是一般的余罪自首。
D、罪过极点严峻但违法分子建功的。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则:对建功者,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有严峻建功体现的,能够减轻或许革除处分;违法后自首又有严峻建功体现的,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E、在一起违法中是从犯乃至胁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规则:“关于被钳制参与违法的,应当依照他的违法情节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2)罪该处死,但具有裁夺从宽处分情节的做死缓辩解
裁夺从宽处分情节,是指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则,但依据刑事立法精力和有关刑事方针,由司法机关依据审判实践归纳出来的,在裁量罪过极点严峻的违法分子时,应予以考虑的能够从轻处分的现实状况。与适用死刑相关的情节有:
A、违法动机不属鄙俗恶劣的。如根据义愤的,大义灭亲的,不胜优待、虐待抵挡等而杀人的一般不适用死刑。如山林、水利、宅基、邻里、债款等对立激化引起打斗而形成逝世的案子,一般能够考虑适用死缓。
B、违法前一向体现好、违法后又真挚悔罪的。违法前一向体现好,偶然失足的违法人,片面恶性弱,则应是考虑适用死缓的目标;违法后率直认罪,活跃采纳办法抢救受害人、挽回损失,帮忙司法机关侦破案子等,不仅在客观上能减轻违法所形成的损害结果,并且有利于国家对案子侦破与处理,亦反映了违法人的片面恶性的下降,易于承受改造,从头做人。所以,这些应当是考虑适用死缓的目标。
C、活跃退赃或活跃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产业型违法案子中,被告人假如能活跃退出大部分赃物,减小其违法给社会形成的经济损失,或许在损伤类的违法案子中,假如被告人能补偿被害人必定的经济损失,也能够考虑适用死缓。
(3)罪该处死,但社会损害性未达最极点严峻程度的做死缓辩解
“罪过极点严峻”这个死刑总规范,尽管分则条文是用"损害特别严峻"、"情节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等规则具体化到各种死刑罪名的,但在适用上究竟仍是有必定程度的灵活性,并且这种"极点严峻"也是有层次性、可比性的。有必要从实际动身,判别是否现已到达同种违法判死刑应具有的最极点程度。尽管这仍是个有必定含糊性的概念,但通过长时间审判实践总结,这个"度"是能够把握的。
A、受害人在本案中有差错的。成心杀人、损伤致人逝世、劫持等重罪中,有的是根据私仇宿怨,有的是暂时起意,有的则是受害人的差错引起的,乃至是受害人首要挑起事端而形成严峻结果的。
B、违法手法不是特别恶劣的。违法手法尽管不是违法构成要件,但却常常是量刑时要注意的情节。恶劣、残暴、暴力的违法手法,是违法分子片面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一种反映,是从重处分的情节;如非暴力型的、智力型的违法手法,相对而言,违法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小,能够是适用死缓的目标。
(4)罪该处死,但影响量刑的依据存有疑点的做死缓辩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供认有罪的证明要求是这样规则的:“案子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判处死刑的裁判当然更应当以完成此要求作为根本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有单个案子,被告人供认罪过,现实根本清楚,首要依据也是确凿的,但某些环节、依据无法核实,有的对立不能扫除,某种其他或许性依然存在,或许此罪与彼罪的边界仍有争辩,如违法分子违法时是否已满18岁无法查清,违法分子是否具有某种精力病无法确诊,某种依据、书证无法核实等等,总归,从避免错杀的视点动身,也应判处死缓为宜。
从前轰动一时的“枪下留人”,陕西延安董伟成心杀人案,就存在首要依据根本充沛,但董伟是否具有防卫情节,被害人对案子的发作是否有差错等能够影响量刑的细节无法查明的状况。假如其时的司法文件或司法解释对这种情节下的量刑有具体规则,那么,董伟就有或许不被履行死刑。
当然,关于首要现实不清或依据不的确、不充沛,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坚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对刑事程序存在严峻违法事由的做死缓辩解
在刑事辩解中有关部门的侦办、申述、审判活动程序有严峻违法的现实,辩解律师能够提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不该追查刑事责任的定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弥补或许从头进行、不合法获得的依据应予扫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解。加强程序辩解是保护被告人的程序权力和确保被告人得到公平的审判的有用途径,也是促进司法公平和透明度的必定要求。不受限制和控制的侦办手法和办法难免会侵略公民的合法权益,制作冤假错案。就死刑案子而言,确保程序上的合法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完成,它能确保案子的质量,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
一、死刑复核程序概述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的案子,由有权的人民法院进行复核,以决议是否核准死刑判定并履行死刑所应当遵从的特别程序。其包含判处死刑当即履行案子的复核程序和判处死刑延期2年履行案子的复核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的特别性首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1)死刑复核程序审理的目标,仅是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案子;
(2)死刑案子的核准权,只能由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3)引起死刑复核程序的办法具有特别性;
(4)死刑复核程序是死刑案子必经和终审程序。
死刑复核程序有利于确保适用死刑的准确性,避免错判错杀;有利于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有利于正确理解、一致履行国家法律。
二、死刑复核程序疑问问题解答
1、复核死刑案子由一个审判员决议吗?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子,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死刑延期履行的案子,应当由审判员三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2、死刑复核权由哪级法院把握呢?
(1)一切死刑案子核准权都将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一致行使。
(2)除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死刑延期2年履行的案子外,高级人民法院有权核准判处死刑延期2年履行的案子。
3、最高人民法院应核准的哪些报请复核的判处死刑当即履行案子?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案子的报请复核。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许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子的报请复核。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
(4)依法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案子,判处死刑延期2年履行的罪犯,在死刑延期履行期间,成心违法,应当履行死刑的案子的报请复核。
(5)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数罪中,假如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或许一起违法案子部分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罪中有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都有必要将全案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4、依法已中止履行死刑的案子应怎样处理?
(1)供认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依法改判;
(2)供认原裁判有差错,或许罪犯有严峻建功体现需求依法改判的,应当裁决不予核准死刑,撤销原判,发回从头审判;
(3)供认原裁判没有差错,或许罪犯没有严峻建功体现,或许严峻建功体现不影响原裁判履行的,应当裁决持续履行原核准死刑的裁判,并由院长再签发履行死刑的指令。
5、死刑核准的程序是怎样的?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能够提审或许发回从头审判。
(2)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子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子,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6、律师在死刑复核程序中能为被告人供给哪些帮忙?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加强对被告人辩解权的确保是约束死刑适用的重要办法之一。律师在死刑案子中的辩解是刑事辩解准则的重要组成部分。辩解律师在死刑案子中的有用参与,有助于确保死刑判定的公平性、可靠性。
(1)罪该处死,但具有法定从轻、减轻处分情节的做死缓辩解
法定从轻、减轻处分情节,是指刑法总则、分则中明文规则在量刑时有必要予以考虑从轻、减轻处分的各种现实状况。但与适用死刑相关的,首要是以下五种:
A、罪过极点严峻但属不彻底刑事责任能力人的。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则,不能彻底辨认或控制自己行为的精力病人违法的,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一般应处死缓。
B、罪过极点严峻但属违法未遂的。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则,对未遂犯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
C、罪过极点严峻但违法分子自首的。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则,对自首的,能够从轻或减轻处分。笔者以为,能够从轻判死缓的自首,是指对应判处死刑之罪的自首,如犯成心杀人、掠夺、劫持等罪后自动投案自首,而不是一般的余罪自首。
D、罪过极点严峻但违法分子建功的。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则:对建功者,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有严峻建功体现的,能够减轻或许革除处分;违法后自首又有严峻建功体现的,应当减轻或许革除处分。
E、在一起违法中是从犯乃至胁从犯。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则:“关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第二十八条规则:“关于被钳制参与违法的,应当依照他的违法情节减轻处分或许革除处分。”
(2)罪该处死,但具有裁夺从宽处分情节的做死缓辩解
裁夺从宽处分情节,是指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则,但依据刑事立法精力和有关刑事方针,由司法机关依据审判实践归纳出来的,在裁量罪过极点严峻的违法分子时,应予以考虑的能够从轻处分的现实状况。与适用死刑相关的情节有:
A、违法动机不属鄙俗恶劣的。如根据义愤的,大义灭亲的,不胜优待、虐待抵挡等而杀人的一般不适用死刑。如山林、水利、宅基、邻里、债款等对立激化引起打斗而形成逝世的案子,一般能够考虑适用死缓。
B、违法前一向体现好、违法后又真挚悔罪的。违法前一向体现好,偶然失足的违法人,片面恶性弱,则应是考虑适用死缓的目标;违法后率直认罪,活跃采纳办法抢救受害人、挽回损失,帮忙司法机关侦破案子等,不仅在客观上能减轻违法所形成的损害结果,并且有利于国家对案子侦破与处理,亦反映了违法人的片面恶性的下降,易于承受改造,从头做人。所以,这些应当是考虑适用死缓的目标。
C、活跃退赃或活跃补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产业型违法案子中,被告人假如能活跃退出大部分赃物,减小其违法给社会形成的经济损失,或许在损伤类的违法案子中,假如被告人能补偿被害人必定的经济损失,也能够考虑适用死缓。
(3)罪该处死,但社会损害性未达最极点严峻程度的做死缓辩解
“罪过极点严峻”这个死刑总规范,尽管分则条文是用"损害特别严峻"、"情节特别恶劣","数额特别巨大"等规则具体化到各种死刑罪名的,但在适用上究竟仍是有必定程度的灵活性,并且这种"极点严峻"也是有层次性、可比性的。有必要从实际动身,判别是否现已到达同种违法判死刑应具有的最极点程度。尽管这仍是个有必定含糊性的概念,但通过长时间审判实践总结,这个"度"是能够把握的。
A、受害人在本案中有差错的。成心杀人、损伤致人逝世、劫持等重罪中,有的是根据私仇宿怨,有的是暂时起意,有的则是受害人的差错引起的,乃至是受害人首要挑起事端而形成严峻结果的。
B、违法手法不是特别恶劣的。违法手法尽管不是违法构成要件,但却常常是量刑时要注意的情节。恶劣、残暴、暴力的违法手法,是违法分子片面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的一种反映,是从重处分的情节;如非暴力型的、智力型的违法手法,相对而言,违法分子的人身危险性较小,能够是适用死缓的目标。
(4)罪该处死,但影响量刑的依据存有疑点的做死缓辩解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供认有罪的证明要求是这样规则的:“案子现实清楚,依据的确、充沛”。判处死刑的裁判当然更应当以完成此要求作为根本条件。在司法实践中有单个案子,被告人供认罪过,现实根本清楚,首要依据也是确凿的,但某些环节、依据无法核实,有的对立不能扫除,某种其他或许性依然存在,或许此罪与彼罪的边界仍有争辩,如违法分子违法时是否已满18岁无法查清,违法分子是否具有某种精力病无法确诊,某种依据、书证无法核实等等,总归,从避免错杀的视点动身,也应判处死缓为宜。
从前轰动一时的“枪下留人”,陕西延安董伟成心杀人案,就存在首要依据根本充沛,但董伟是否具有防卫情节,被害人对案子的发作是否有差错等能够影响量刑的细节无法查明的状况。假如其时的司法文件或司法解释对这种情节下的量刑有具体规则,那么,董伟就有或许不被履行死刑。
当然,关于首要现实不清或依据不的确、不充沛,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坚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5)对刑事程序存在严峻违法事由的做死缓辩解
在刑事辩解中有关部门的侦办、申述、审判活动程序有严峻违法的现实,辩解律师能够提出违法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许不该追查刑事责任的定见,以及要求未依法进行的诉讼程序应予弥补或许从头进行、不合法获得的依据应予扫除等,从程序方面进行辩解。加强程序辩解是保护被告人的程序权力和确保被告人得到公平的审判的有用途径,也是促进司法公平和透明度的必定要求。不受限制和控制的侦办手法和办法难免会侵略公民的合法权益,制作冤假错案。就死刑案子而言,确保程序上的合法有利于实体正义的完成,它能确保案子的质量,确保死刑的正确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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