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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诈骗罪都是怎么规定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30 05:12
金融欺诈罪立法理念的开展趋势
1、金融开展对我国金融欺诈罪过后立法理念的冲击。
金融开展进程是一个信誉逐渐深化的进程,这是对过后主义的传统金融刑法进行改革的原动力。 在买卖进程中,因信誉系统为市场经济的神经,所以,无论是金融机构仍是客户团体都会自动、自觉的维护这种金融信誉联系,不只注重买卖成果,更是注重买卖行为的守信。一起,信誉深化使得信誉道德作为一种干流社会文明沉积于公民的观念结构之中,因而,在信誉文明遍及的社会中,侵略信誉联系的金融欺诈违法便具有更强的悖德性。 仅注重违法成果,而忽视违法行为,这种过后主义的做法明显无法满意人们在金融开展中日已堆集起来的“团体情感”,也无法唤醒人们对法令的崇奉与忠实。诚如伯尔曼所言:“一种不行能唤起民众对法令极其坚定的忠实的东西,怎么或许又有才能使民众遍及乐意遵照法令。” 可见,在信誉深化布景下,过后主义的立法理念是不符合金融开展要求的,也必定会削弱民众对法令的崇奉与忠实。
再者,金融开展进程自身也是一个金融违法归纳防备机制逐渐完善的进程,这也是对过后主义的传统金融刑法进行改革的另一原因。一般来说,金融违法归纳防备机制能够分为刑事防备机制和非刑事防备机制,而非刑事防备机制总是处于防备前沿,非刑事防备机制越完善,刑事防备机制的触角就越广大。《刑法修正案(六)》草案中学界将借款欺诈罪主张正式归入立法程序,便是其详细表现之一。所以,金融欺诈罪能否事前防备,底子上说不是想不想的问题,而是能不能的问题,具有了相应的事前防备才能,只需想做就简单做到了。 笔者也拥护这一观念。
2、是对维护国家金融机构中心主义的反思。
就法令而言,作为金融机构终究维护的主体——金融刑法理应坚持维护金融次序的底子宗旨,对任何到达应当追查刑事职责程度的违法行为都应当天公地道的加以赏罚。但实践景象却否则,以我国金融欺诈罪为例。我国金融欺诈罪的立法倾向过于注重维护国家金融机构,而忽视了对金融机构欺诈客户的行为的赏罚。反映在刑法典上,即我国现行刑法金融欺诈罪的主体仅指金融机构的客户群。这种不相等对待立法思想是典型的维护国家金融机构中心主义,与现代法治理念不符 :一是与现代金融学理念不符。我国金融业仍停留在“银行中心主义”,奉行“银行本位”,而现代金融理论逐渐走上“银行、客户双中心主义”,某种意义上也可称为“客户个人主义”。而我国在金融系统内部,注重行政管理,小看职业监管的倾向远未得到纠正,故而也一向习惯于把金融机构当作行政机构,把金融系统当作行政系统,也就一向习惯于把金融违法的首要损害认为是对金融管理次序的损害,刑法反映了这点,并且在金融欺诈罪中以国家金融机构法益为中心,而对金融机构对客户的欺诈忽视不见。二是与现代刑法理念不符。“从前史上看,不论是德国仍是日本,经济违法的概念发生于战时经济控制法下。在那个年代,法令维护的权益,注重的是国家的经济制度、经济次序这种笼统的东西,而不是顾客、企业家的详细经济利益。在自由市场经济次序下,社会开端注重维护顾客、企业家的经济利益。” 而我国现在的刑事立法过于维护国家金融机构的权益,而忽视对客户利益的维护。三是在金融欺诈中过于听任金融机构的行为,不利于从底子上防治金融欺诈丢失的发作。刑法对金融机构的过多维护,易使金融机构发生优越感而忽视必要的警惕性,发生不必要的丢失,也简单将欺诈丢失一味说成加害方的职责,加剧加害方的担负,而对加害方不公平。故而,立法者应当适当地对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进行刑法设置,而完成对客户利益的相等维护。因而,虽然现在刑法典中的金融欺诈罪更首要地倾向于维护金融机构利益,采取了不相等对待,且理论学者也多将本罪首要客体界定为国家金融管理制度,但咱们应坚持满足清醒,不能构成思想定势。
3、对金融欺诈罪重刑主义刑事立法理念的冲击。
金融欺诈罪的8个罪名中,有6个罪名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剩余的集资欺诈罪与收据欺诈罪乃至能够判处死刑,惩罚不行谓之不重。究其原因,笔者认为,除我国前史传统的重刑主义要素外,原因首要有如下几点:
其一,威望主义的立法程序。当时我国的政治体制正在走向民主化,但还未完成宪政民主,作为政治体制重要组成部分的立法程序也是如此。这意味着,对经济刑法的立法首要表现政治家的实践关怀,而较少考虑一般国民的报应情感强弱。 
其二,东西主义的刑法理念。刑法东西主义的理念最会集的表现在两方面,一是维护公民民主专政政权,二是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一直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经济建设便是我国当时最大的政治,而金融又被遍及视为现代经济的中心,所以,刑法的重刑主义也表现为对金融开展的维护和促进。
其三,法典主义的立法理念。新我国树立后,在法令拟定上,除了我国固有的立法传统以外,也深受苏俄立法理念的影响,也就不行避免的学习了苏俄的立法方式,即采取了法典化的方法。经济犯首要是法定犯,这自身便是因为立法方式引起的违法分类,它与天然犯不论是在传统的认知理念、社会心情反映及其违法的构成等方面都有着明显差异。可是刑法典把悉数违法都归入法典,使本不具有可比性的法定犯与天然犯发作了实践比较,正是根据这种实践比较,才有了金融欺诈罪重刑主义的或许。
笔者认为,金融的进一步开展,必定会推进民主化的进程,也必定会推进立法程序的民主化,而立法的民主化则表现为立法不再是以政治家的报应情感为主,而是反响一般民众的情感要求,也就天然而然的引起人们刑法观的改变。在我国,因为前史要素的影响,一般老百姓关于严峻的天然犯有着死刑报应的传统情感,而对法定犯或说经济违法却不存在此种情感要求,在他们看来,产业违法比经济违法愈加严峻。并且,不一起期的国家领导人关于经济违法存在不同的认知要求和情感报应,反响在刑事立法上,即会下降经济违法的惩罚程度。因而,金融欺诈罪的重刑主义理念,笔者认为不行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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