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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法院错误处理革命军人婚姻问题的通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2:25
发布部分: 最高公民法院、司法部发布文号:  江西省浮梁分院、浙江省衢县公民法院、湖南省常宁县公民法院及各省(市)公民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公民法院及最高公民法院各分院: 最近接第二届赴朝慰问团转来中国公民志愿军的定见一件,对江西省公民法院浮梁分院,浙江省衢县公民法院及湖南省常宁县公民法院,处理公民志愿军朱元恩、王玉宝、吴启淮三同志的婚姻问题,有违犯婚姻法第 十九 条及最高公民法院、司法部1951年4月25日联合指示的精力,给前方志愿军兵士心情以极坏的影响,特将以上三个案子通报如下: 一、中国公民志愿军21大站兵士朱元恩的爱人,向江西省公民法院浮梁分院要求离婚。该院未寻求朱元恩的定见,即予赞同离婚。朱元恩收到判定书后,不赞同,将判定书退回浮梁分院,该分院才纠正本来的判定,改判为禁绝离婚。 二、中国公民志愿军20大站兵士王玉宝的爱人邵卸妹,在家与人通奸有孕,向衢县公民法院要求离婚,该院即依据这样明显违法的现实,致函20大站政治处咨询王玉宝是否赞同离婚。 三、中国公民志愿军20大站兵士吴启淮的爱人,向湖南省常宁县公民法院提出恳求离婚,该院直接致函吴启淮咨询定见,并限五日内答复。 以上三个案子的错误处理不光影响兵士的心情,和对公民法院的不满,且使兵士感到祖国政府对他们照料不行,因此波折前哨的战斗意志。为此,针对上述情况,重作如下规则: 一、依据婚姻法第 十九 条及最高公民法院、司法部1951年4月25日联合指示的精力,现役革命军人爱人要求离婚,必需征得革命军人赞同后始得判定离婚,不然法院不得草率判离。 二、革命军人爱人与人通奸怀孕,要求离婚,应视为损坏革命军人婚姻的违法行为,不得当作一般的离婚案子处理,也就不能以与人通奸怀孕为离婚的理由。法院如发现与军属通奸情事,(但禁止乡村干部主动捉奸行为)应依据详细案情,别离处以恰当的批判或处置,特别是区乡干部有上述情况,更应从严处置,一起对乱搞联络的军属也应处以教育或批判。 三、革命军人爱人提出离婚,法院依据详细情况,如以为能够赞同离婚时,在手续上必需致函部队政治机关,请其寻求革命军人定见;或压服革命军人赞同离婚,法院或公民团体,不得直接给革命军人自己去信咨询定见。 四、法院应与有关机关团体联络,对革命军人的家族运用多种多样的方法进行教育和鼓舞,使她们知道到她的老公从军尤其是参加了公民志愿军,她们自身也是无上光荣的,她们不该该以任何其他托言(除的确受老公优待或老公家庭优待无法日子外)来向她们的老公要求离婚。这样不仅从法律上保证了志愿军的婚姻,一起也积极地从思想教育方面稳固了志愿军的婚姻联络。 以上规则,希转知所属有关机关,实在遵行。 特此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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