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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被征收时,安置补偿方式到底是谁说了算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5 15:00

房子被征收,安顿补偿方法谁说了算?有些征收安顿补偿计划和征收安顿补偿决议(判定)书中给出的补偿方法是单一化的,只规则了钱银补偿或房子产权互换中的某一种方法。其实,这种做法违反了《国有土地上房子征收与补偿法令》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则,掠夺了被征收人的挑选权,由于,依据该条款规则,征收人应当供给钱银补偿和房子产权互换两种安顿补偿方法由被征收人挑选。
可见,拿钱仍是要房的挑选权在被征收人手中,由被征收人说了算,征收人、征收施行单位及相关部分、人员不得逼迫被征收人承受某种安顿补偿方法。
司法实践中,就有因征收人作出的征收补偿决议书掠夺、约束了被征收人对安顿补偿方法的挑选权而被法院判定吊销的先例。如北京拆迁律师默立贤署理原告杨某某诉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政府房子征收补偿决议胶葛胜诉一案即属于此。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以为“本案被告(宿城区人民政府)虽在《征收补偿决议书》中供给了两种补偿方法,但又确认‘被征收人杨(某某)应于补偿决议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将被征收房子交付给申请人区住建局撤除,申请人区住建局于本补偿决议送达之日起五日内付出征收人杨(某某)征收补偿款。’即确认钱银补偿的方法,无证据证明被告在作出征收补偿过程中告知了原告有补偿方法的挑选权或抛弃挑选的法令结果,该补偿决议约束了原告自主挑选补偿方法的权力。”遂作出(2014)泗行初字第00017号《行政判定书》,吊销结案渉征收补偿决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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