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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公司可以不追诉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4 09:21
在司法实践中,对刑事违法的申述方法有两种,提起公诉和自诉,而公诉案子是由检察机关提申述讼的,而由公安机关对案子进行侦办,而自诉案子需求由被害人自己提申述讼才处理,那么职务并吞公司能够不追诉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职务并吞公司可不能够不追诉
职务并吞罪既是公诉案子也是自诉案子,假如是私人企业的,起不申述由企业自行决议,假如是国有企业或许其他安排的,则不是由企业决议起不申述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榜首百八十三条 【职务并吞罪;贪污罪】稳妥公司的工作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成心假造未曾发作的稳妥事端进行虚伪理赔,骗得稳妥金归自己一切的,按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国有稳妥公司工作人员和国有稳妥公司派遣到非国有稳妥公司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并吞罪;贪污罪】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单位的人员,使用职务上的便当,将本单位资产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能够并处没收产业。
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事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国有单位派遣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事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按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则科罪处分。
二、职务并吞罪的司法解说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违背公司法纳贿、并吞、移用等刑事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1995.12.25 法发[1995]23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4日发布,2013年1月18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说和司法解说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议》,该司法解说现已被废止,处于失效状况)。
2、依据《决议》第十条的规则,公司和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员工使用职务或许工作上的便当,并吞本公司、企业资产,数额较大的,构成并吞罪。
《决议》第十条规则的“并吞”,是指行为人以并吞、偷盗、骗得或许以其他手法不合法占有本公司、企业资产的行为。
施行《决议》第十条规则的行为,并吞公司、企业资产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较大”;并吞公司、企业资产十万元以上的,归于“数额巨大”。
3、依据《决议》第十二条规则,国家工作人员施行《决议》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则的行为,构成违法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则》处分。
《决议》第十二条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在国有公司、企业或许其他公司、企业中行使办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包含受国有公司、国有企业派遣或许延聘,作为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代表,在中外合资、协作、股份制公司/企业中,行使办理职权,并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
4、《决议》第十四条所说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员工”,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外的企业中非国家工作人员的员工。
5、各高级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本解说规则的纳贿、并吞、移用的科罪数额起伏,确认本地区履行的详细数额规范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存案。
三、检察院不申述的景象
(1)情节明显细微、损害不大,不认为是违法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来了解,假如某行为虽具有必定的社会损害性,但情节明显细微损害不大的,不能认为是违法。已然不是违法,而是一般违法行为,人民检察院当然不能提申述讼,作出申述决议。
(2)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刑法规则违法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诉,首要是因为违法分子对社会已无损害,没有必要再对他追查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87、88、89条对追诉时效有详细规则。违法已过追诉时效不予申述,这是近代国际刑事诉讼法遍及适用的准则。
(3)经特赦令革除惩罚的
特赦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据中共中央或国务院的主张,通过审议决议,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履行。在我国,但凡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对特定违法人革除惩罚的,公安机关不得立案侦办,检察机关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申述讼。
(4)按照刑法通知才处理的违法,没有通知或撤回通知的
我国通知才处理的案子有四种,凌辱诽谤罪,暴力干与婚姻自由罪、优待罪和并吞。这些案子触及的首要是公民个人的权益,如婚姻、声誉等,实质上是公民个人的私权,是否追查加害者的刑事责任由公民个人自行决议。关于这些案子,假如被害人及其他有通知权的人不提出通知,或许提出通知后又撤回通知的,人民检察院依法作不申述处理。
(5)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
违法嫌疑人、被告人逝世的,意味着失去了追查刑事责任的目标,追查其刑事责任已没有任何实际意义,故刑事诉讼活动没必要继续进行下去,因而,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申述决议,就此停止刑事诉讼。
(6)其他法令规则免予追查刑事责任的
裁夺不申述(相对不申述)
《刑事诉讼法》第173条第2款规则:关于违法情节细微,按照刑法规则不需求判处惩罚或许革除惩罚的,人民检察院能够作出不申述决议。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职务并吞公司可不能够不追诉”问题进行的回答,职务并吞罪既是公诉案子也是自诉案子,假如是私人企业的,起不申述由企业自行决议,假如是国有企业或许其他安排的,则不是由企业决议起不申述的。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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