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国际惯例涉外仲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1 20:35

裁定,亦称“公评”,是指各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发作的争议交给 各方所赞同的第三者进行审理和判决,这判决对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能终究处理争议。
裁定的重要准则,是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准则,即各方当事人经过签定合 同中的裁定条款或过后达到的裁定协议,能够自行约好或挑选裁定事项、仲 裁地址、裁定安排、裁定程序、适用法令、判决效能以及裁定运用的言语等。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准则既是裁定的首要特色,也是裁定的优势,裁定的其他 特色和优势有:当事人有权指定具有专业知识的裁定员:裁定审理的非揭露 性;裁定判决的结局性,以及程序简洁,结案较快且花费较少。
以裁定的方法处理争议,在世界上已有悠长的前史。早在古罗马年代,
就开端呈现了以裁定的方法处理商业来往中发作胶葛的做法。到了 13 世纪中 叶,在英国的一部年鉴中呈现了有关裁定的记载;在地中海各港口所选用的
《海事法典》中提到了以裁定庭处理争议的问题;在瑞典的某些当地法典中
也供认裁定是处理争议的一种合法方法。后来,在 1697 年,英国正式拟定了 第一个裁定法案:在 1887 年,瑞典也正式拟定了第一部有关裁定的法令。早 期的裁定,首要用以处理国内的民事胶葛,处理债权债务方面的争议。到了
19 世纪末 20 世纪初期,跟着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开展,裁定也被用以处理
世界贸易中发作的争议,不少资本主义国家相继拟定了有关裁定的立法,承 认裁定的法令地位。这便是世界上裁定准则发生的扼要前史。
但是,裁定准则的迅速开展,即以裁定方法处理世界经济贸易和海事争
议在世界上得到遍及供认和广泛选用,这是本世纪的工作。
近 100 年来,世界商事裁定准则的开展首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1)为了处理各国在裁定立法上的不合和促进各国裁定立法及实践的统 一化,在联合国的推进和掌管下,先后签定或经过了 3 个最首要的有关裁定 的世界条约或法规,1958 年在纽约签定了联合国《供认及履行外国裁定判决 条约》,现已有 84 个国家和区域加入了该条约;1976 年拟定了《联合国国 际贸易法委员会裁定规矩》,现已广泛地被暂时裁定和一些常设裁定安排所 选用;1985 年经过了《联合国世界贸易法委员会裁定演示法》,现己有一些 国家参照该演示法修正了或正准备修正本国的裁定立
(2)为了促进世界经济贸易和海事裁定的开展,为当事人供给便当和服 务,许多国家的工商会,一些非政府间的世界或区域安排及行业协会,相继 成立了常设裁定安排并制订了他们的裁定规矩,从而使单一的暂时裁定方法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