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0 00:27审判长、审判员:
依据我国法令规定,担任被告人韩综魁的二审辩解人出庭依法履行职责,现依据二审业已查明的现实和本案应当适用的法令,宣布辩解定见如下:
一、被告人韩综魁片面上没有损伤王明路的成心,构成成心损伤罪的指控、及原审判定和对原判的抗诉,均证据不足,混杂了成心损伤罪与过错致人重伤罪的边界。
被告人韩综魁与被害人王明路系邻村乡民,平常素有来往,案发前两边也无任何对立仇恨,当日被告人韩综魁还应邀到被害人王明路家帮助干活,证明被告人毫无去成心损伤王明路的动机、意图。在被告人韩综魁与被害人王明路醉酒后因小事互殴的行为,归于两边无意识的行为,两边并不寻求致伤对方的违法成果的发作,在被告人韩综魁被被害人王明路压在身下并卡住脖子无法喘气的情况下,被告人为挣脱而顺口咬王明路一口是正常反映,底子没有清晰损伤意图,在其时乡村没有灯火的乌黑黑夜,也看不清对方身体部位,更不可能去加以选则部位下口。从常人思想考虑,咬人一口不会将人咬成重伤,除非是铁嘴钢牙或有意图的挑选部位。辩解人以为,依据二审庭审查明的现实,在片面方面,被告人韩综魁是过于自信的过错违法;在客观方面,尽管被害人王明路的左耳被咬掉,伤情构成了重伤,但决不能以结果论原因,不然便是客观归罪!依据主客观相结合的归罪准则,应以过错致人重伤罪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做到“罚当其罪”,辩解人以为:对被告人韩综魁定成心损伤罪证据不足。
二、关于本案具有的从轻及减轻处分情节。
1、被告人韩综魁有投案自首情节,案发前遵纪守法,无前科劣迹,依刑法第67条第1款:“……能够从轻或许减轻处分。其间,违法较轻的,能够革除处分。”
2、被告人初度违法,归案后认罪情绪杰出,具有真挚悔罪的决计、情绪,社会损害性较小,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也契合刑法61条“罪过相适应”的根本量刑准则。
3、案发后被告人托付家人在家庭经济极端贫穷的情况下,为被害人支付了万元的医疗费,并四处筹借5万元巨款补偿了被害人,获得被害人体谅,并再三恳求法庭对被告人减轻或革除处分,二审又当庭再次表明不追查被告人刑责;当地大众和基层组织也屡次恳请法院从社会作用、调和全局考虑,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的时机,对此法庭应依法应酌情考虑减轻处分。
鉴于上述现实和理由,依据“宽严相济和赏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方针,恳求二审在驳回抗诉的基础上,在原判对被告人现已减轻处分量刑1年的情况下,支撑被告人上诉判处缓刑,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时机,收到杰出活跃的法治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