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侵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4 16:13
[案情]
原告张海涛,男,1980年8月4日出世,汉族,垦利县郝家镇十八图村农人,现住该村。
被告张学民,男,1955年9月26日出世,汉族,垦利县郝家镇十八图村农人,现住该村。
被告王志红,女,1957年2月25日出世,汉族,农人,住址同上。
原告张海涛诉称,1998年7月25日黄昏,被告称家中失盗。之后,被告翻墙而过到我家中翻东西,且被告在没有现实依据的状况下向派出所告发原告,被告的行为侵略了原告的声誉权。被告在报案之外对原告也有声誉侵权行为。所以,我恳求法院判令被告以揭露方式在必定规模内向原告赔礼道歉;判令被告补偿原告因声誉权被侵略而形成的经济损失1000元;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担负。
被告张学民、王志红辩称,原告以上所诉状况不现实,依法向派出所报案是咱们的正当权利,咱们没有侵略原告的声誉权。咱们不容许原告的恳求。
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25日,被告王志红到原告家中称其家中失盗。同年7月26日被告张学民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当天下午原告张海涛被派出所传讯,后张海涛被放回。原告张海涛于1998年8月19日以其声誉权被侵略为由向法院申述,恳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审判]
垦利县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原告建议两被告侵略其声誉权现实不清,证据不足,对原告提出的建议不予支撑。据此,判定驳回原告张海涛的诉讼恳求。
[剖析]
这是一同声誉侵权纠纷案件。合议庭在评论两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原告侵权的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两原告在没有现实依据的状况下,就向当地派出所告发原告为偷盗嫌疑人,致使原告被派出所传讯,使原告在社会上的威信下降,声誉受到了严重地危害,两被告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的声誉侵权。
第二种观念以为,两被告在家中失盗后,置疑原告有偷盗嫌疑,向当地派出所(特定人)进行告发,两被告并未在大众之间分布风闻,让不特定的人员知晓其有违法嫌疑,两被告的行为不符合声誉侵权的构成要件,故不构成侵权。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念。
构成声誉侵权应具有以下要件:一、侵权人具有危害别人声誉的成心;二、有危害别人声誉的侵权行为;三、存在因侵权而形成的危害结果;四、侵权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结合本案现实,笔者作如下剖析:在本案中,两被告仅仅在家中失盗后,心中置疑是原告将其家中金钱盗走,随去原告家中翻找,未果。之后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告发原告为偷盗嫌疑人,也仅仅供给破案头绪,协助公安机关赶快侦破案件,片面上并不存在到公安机关对原告进行凌辱诋毁危害其声誉的成心。在审判实践中,辨认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存在侵权成心,难度较大。可是,只需审判人员对案情检查详尽,从全案微观上进行洞悉,从微观上剖析,从行为人的诸个行为就能分分出他的片面情绪。比方,一个单位员工为了报复单位领导,冥思苦索出一高着儿,雇人写大字报粘贴于大街上及单位邻近,大字报上的内容尽是分布了一些有损单位领导的言词所以单纯看这一点,建议两原告的行为构成声誉侵权的观念就不建立。别的,两原告也并未在公共场所对原告进行大肆宣扬,作出美化原告的行为。本案中,两原告依法向公安机关进行检举,并非虚张声势,言过其实,造谣惑众,而是依据自己把握的现有状况向公安机关照实阐明,之后公安派出所依法依据两被告人供给的头绪对原告进行传讯,也是在责任规模之内。两被告的行为也未给原告形成任何结果。原告在被公安派出所用警车传讯后,将其放回。原告仅仅自己片面上以为在本村乡民中心体面上过不去,并不存在任何结果。退一步讲,即便存在严重结果,如无侵权行为存在,侵权也无从谈起。谈到此,侵权行为与形成的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就没有剖析的必要了。上述声誉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均不具有,所以两被告的行为不能构成对原告的声誉侵权。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