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公开征求《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08:42
发布部分: 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发布文号:为标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中国证监会拟定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办理办法(试行)》(征求定见稿)。现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办理办法(试行)》(征求定见稿)揭露刊登于www.csrc.gov.cn和指定报刊,欢迎投资者和社会各界提出定见。有关定见请以书面或电子邮件的方法于2005年8月12日前反应至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的联系方法如下:传 真:010-88061504电子信箱: du_dan@csrc.gov.cn通讯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邮 编:100032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二○○五年六月六日附: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办理办法(试行)(征求定见稿)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标准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票发行与买卖办理暂行条例》及其他相关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制定本办法。 相关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是指上市公司为削减注册资本而购买本公司社会公众股份(以下简称股份)并依法予以刊出的行为。 第三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则向中国证券监督办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报送存案资料。 第四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有利于公司的可继续发展,不得危害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根据本办法的规则实行信息发表责任。上市公司及其董事应当确保所发表的信息实在、精确、完好,无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第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延聘独立财务顾问和律师事务所就股份回购事宜出具专业定见。 第七条 任何人不得使用上市公司回购股份从事内情买卖、操作证券买卖价格和进行证券诈骗活动。第二章 回购股份的一般规则 第八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应当契合以下条件:(一)公司股票上市已满一年;(二)公司最近一年无严重违法行为;(三)回购股份后,上市公司具有继续运营才能。 第九条 上市公司回购股份能够采纳以下方法之一进行:(一)证券买卖所会集竞价买卖方法;(二)要约方法;(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法。 第十条 回购的股份自过户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帐户之日起即失掉其权力。上市公司在核算相关目标时,应当从总股本中扣减已回购的股份数量。 第十一条 上市公司在回购股份期间不得发行新股。在年度陈述和半年度陈述发表前5个工作日或许对股价有严重影响的信息揭露发表前,上市公司不得经过会集竞价买卖方法回购股份。 第十二条 因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导致股东持有、操控的股份超越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该等股东无须实行要约收买责任。第三章 回购股份的程序和信息发表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做出回购股份抉择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布告董事会抉择、回购股份预案,并发布举行股东大会的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