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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补偿款纠纷的判决书模板是怎样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7 22:32
现在能够说没有一个当地是没有拆迁征地的,所以拆迁征地的新闻常常见诸于各大新闻媒体。拆迁征地之所以会引起社会群众的留意,很重要的一个原因便是拆迁征地会有补偿,关于拆迁征地补偿的胶葛多不胜数,那么,征地补偿款胶葛的判定书模板是怎样的?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征地补偿款胶葛的判定书模板是怎样的
原告:苑某福,男,1951年*月**日出世,汉族,农人,住址XXXXXX。
托付署理人:王某,男,1969年*月*日出世,汉族,无工作,住址XXXXXX。
被告:XXXXXXX沙某乡民委员会,住所地:XXXXXXXX沙某村。
法定代表人:盖某,村委会书记。
托付署理人:王某峰,男,1963年*月*日出世,汉族,XXXXXXX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住址XXXXXX沙岗村。
第三人:沈阳市某房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栋,董事长。
托付署理人:彭某民,男,1952年*月**日出世,汉族,该公司工作人员,住址XXXXXXXX。
原告苑某福诉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办事处沙某乡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沙某村委会”)及第三人沈阳市某房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房子开发公司”)土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胶葛一案,本院于2007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张青担任审判长并主审,署理审判员王银华、陈兴田参与评议,于2007年4月4日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苑某福及其托付署理人王某,被告沙某村委会的托付署理人王某峰,第三人某房子开发公司的托付署理人彭某民均到庭参与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结。
原告诉称:原告系被告乡民,2000年承揽土地6亩,承揽期为30年。2003年5月13日,被告与第三人签定联建弥补协议,以每亩9万元的价格转让给第三人130亩土地,作为联合建造商品房运用。被告依据协议将原告6亩承揽地强行占用,但就补偿问题未达到共同。经原告参照沈阳市规划和疆土资源局沈疆土发[2005]46号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2004]27号文件、沈阳市房产局(2006)1号文件的规则,恳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补偿款1744885.5元,并承当诉讼费。
被告沙某村委会辩称: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理由:
1、被告转让土地合法有用。被告与第三人签定的联合开发补偿协议经过了乡民代表大会赞同,且有合法的批阅手续。
2、原告不收取补偿款,不存在被告强行占用原告承揽地的现实。
3、原告的诉讼恳求及计算方法无法令依据。
4、原告的诉讼不归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规模。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说规则,团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人某房子开发公司辩称:第三人已按协议将土地补偿费给付被告,并经政府有关部门批阅,获得了国有土地运用证。原、被告之间的胶葛与第三人无关,恳求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
经审理查明:苑某福是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办事处沙某村的乡民。从1983年起,苑某福以某庭承揽的方法承揽6亩土地。2000年第二轮土地承揽时,苑某福某庭4口人(苑某福夫妻及其两个女儿)分得承揽地6亩。苑某福与沙某村委会签有《犁地承揽合同》,并获得了《运营证》,《运营证》的有用期为30年,即2000年1月1日起至2030年12月31日止。
2002年4月18日,经沙某村乡民代表大会赞同,沙某村委会与某房子开发公司签定《“沙岗新区”联合开发协议书》,沙某村委会以土地补偿费每亩9万元,地上物补偿费每亩4.5万元的价格,将160亩土地转让给某房子开发公司。2003年5月12日,经沙某村乡民代表大会赞同,沙某村委会与某房子开发公司签定《“沙岗新区”扩展联合开发弥补协议书》,沙某村委会以土地补偿费每亩9万元,地上物补偿费每亩4.5万元的价格,又将130亩土地转让给某房子开发公司。苑某福承揽的6亩土地在转让的130亩土地之内。某房子开发公司已将约好的补偿费给付沙某村委会。沙某村委会经乡民代表大会抉择,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为均匀每亩4.5万元,安顿补助费发放的目标为沙某村在第二轮土地承揽期间分得土地的,土地被征用的农业人口,安顿补助费为50400元/人。
因苑某福对沙某村委会承认的补偿费有贰言,至今未收取补偿费用。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沙某村委会建议苑某福实践播种的土地虽为6亩,但以某庭承揽方法承揽运营的土地为2.94亩,沙某村奖赏种田户0.84亩,6亩地中还包含乡民史奎言的承揽地2.22亩。对此,沙某村委会向法庭供给村委会填写的土地承揽状况表加以证明。苑某福对此提出贰言,以为沙某村委会供给的土地承揽状况表没有苑某福的签字,亦未经其赞同,其承揽运营的土地为6亩。
另查明:某房子开发公司已于2006年1月10日和2006年2月6日获得了两宗转让土地的《国有土地运用证》,土地用处为乡镇混合住所用地,运用权类型为出让。
2007年1月10日,苑某福诉至法院,恳求判令被告沙某村委会给付补偿款1744885.5元,并承当诉讼费。
上述现实,有《“沙岗新区”联合开发协议书》及《“沙岗新区”扩展联合开发弥补协议书》、某房子开发公司的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批复及《国有土地运用证》、沙某村乡民代表大会纪录及抉择、沙某村两委会记载、苑某福的《犁地承揽合同》及《运营证》、土地承揽状况表及当事人陈说笔录在卷为凭,经当事人当庭质证及本院检查,予以承认。
本院以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的规则,触及承揽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胶葛,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本案系苑某福要求沙某村委会给付征收土地补偿费用,归于承揽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胶葛,并非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发作争议,故沙某村委会提出本案不归于人民法院统辖规模,不该予以受理的建议,本院不予支撑。苑某福以某庭承揽方法承揽运营6亩土地,苑某福某庭中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为4人,以苑某福为代表的农户对承揽的6亩土地享有承揽运营权。
因沙某村委会将包含苑某福承揽地在内的土地转让给某房子开发公司,苑某福承揽的6亩土地被征用,苑某福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关于苑某福承揽土地的面积问题,尽管沙某村委会供给了土地承揽状况表证明苑某福实践承揽土地为2.94亩,但因沙某村委会供给的土地承揽状况表是其单独制造,未经苑某福签字承认,故不能对立苑某福持有的《运营证》及《犁地承揽合同》的效能。
依据苑某福持有的《运营证》及《犁地承揽合同》,应当确定苑某福承揽的土地为6亩。沙某村委会与某房子开发公司签定《“沙岗新区”联合开发协议书》及《“沙岗新区”扩展联合开发弥补协议书》后,某房子开发公司经政府同意办理了土地出让手续,并获得了《国有土地运用证》,因而,两边签定的土地转让协议是合法有用的。某房子开发公司获得转让土地亦是合法的。
沙某村委会是乡村乡民自治的团体经济组织,能够按照法令规则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团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现已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拟定征地补偿安顿计划,土地补偿费数额的分配归于乡村乡民自治的规模。沙某村委会依据乡民代表大会抉择,将其收到的每亩9万元的土地补偿费进行量化,安顿补助费为50400元/人,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为均匀每亩4.5万元的补偿规范是乡民意思自治的成果,不违背法令、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则,故应按照乡民代表大会抉择的内容实行。苑某福某庭在第二轮土地承揽时团体经济组织成员为4人,沙某村委会应给付苑某福安顿补助费201600元(50400元×4人=201600元),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27万元(4.5万元×6亩=27万元)。关于苑某福要求按照城区土地等级基准地价出让金及租金规范进行补偿的恳求,因无法令依据,本院不予支撑。
综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榜首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榜首、二款,《中华人民共和疆土地管理法施行法令》第二十六条榜首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土地承揽法》第十六条榜首款(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土地承揽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榜首条榜首款(四)项的规则,判定如下:
一、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办事处沙某乡民委员会于本判定发作法令效能后10日内给付原告苑某福安顿补助费201600元。
二、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办事处沙某乡民委员会于本判定发作法令效能后10日内给付原告苑某福地上物及青苗补偿费27万元。
三、假如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办事处沙某乡民委员会未按本判定指定的期间实行上述两项给付责任,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则,加倍付出拖延实行期间的债款利息。
四、驳回原告苑某福的其它诉讼恳求及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办事处沙某乡民委员会的抗辩。
案子受理费18734元,由原告苑某福担负9150元,被告沈阳市和平区长白街道办事处沙某乡民委员会担负9584元。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送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张青
署理审判员 王XX
署理审判员 陈XX
二OO七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 刘XX
可是,征地补偿款胶葛触及的当事人比较多,且案情一般都比较复杂,所以要仔细阅览相关常识,还有更多问题请登录听讼网进行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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