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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欺诈而免除其借款合同保证责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4 14:12
    「案情」    原告:四川省医药工业公司(下称医药公司)。    被告: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芷泉支行(下称芷泉支行)。    被告:四川省化学矿山公司(下称化矿公司)。    1988年10月,芷泉支行因进行有奖储蓄事务,急需200台平价彩色电视机,遂以供给平价彩色电视机为条件,向其开户单位化矿公司表明,可贷给其半年期告贷500万元。化矿公司承受芷泉支行提出的条件,并将本公司与广汉公司(该公司未办理工商企业注册挂号)签定的购铑粉合同(合同约好实行期限为1988年9月23日前,一直未实行),以及和深圳经济特区对外交易集团与外商签定的铑粉外贸合同,充作自己公司的内、外交易合同提交给芷泉支行。同年10月14日,化矿公司依据上述合同,以购铑粉出口为名,向芷泉支行提出告贷恳求。同日,芷泉支行与化矿公司签定告贷合同,约好芷泉支行向化矿公司出借250万元用于购铑粉出口,月息7.5‰;如借方不能如期还款,贷方有权在担保单位存款帐户内扣收;告贷期限自1988年10月14日至1989年4月14日止。合同还载明:化矿公司产品销售收入累计完结900万元,赢利累计43万元,购买铑粉数量为4公斤。化矿公司持填写上述内容的告贷合同要求医药公司为其担保,医药公司赞同担保,并在合同担保单位栏目内加盖印章。合同一式3份。合同签定后,芷泉支行单独将合同约好的告贷数额改为230万元,将其中一份合同交化矿公司。为使告贷金额与购货数量相符,又将其持有的另二份合同中写明的购进铑粉数量改为14公斤。修改后的合同未交医药公司。同月17日至20日,化矿公司向芷泉支行购买彩色电视机的供方付出20万元,作为芷泉支行购进200台彩色电视机的差价补助。同月19日,芷泉支即将230万元拨入到化矿公司从头建立的帐户。同月20日和21日,化矿公司将告贷的100万元用于偿还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市分行信托投资公司告贷;91.98万元付出成都振川商行用于不合法倒卖生丝;5.7万元付出成都红光电视机厂彩色电视机差价;20万元划拨入本公司在芷泉支行原开立的帐户,用于添补已为芷泉支行开销的彩色电视机差价款;10万元付出橡胶公司货款。告贷到期后,化矿公司未偿还告贷,芷泉支行即致函医药公司要求代偿。医药公司函复称:不知道合同告贷数额已更改,且假贷两边的行为违背信贷准则,告贷合同已失效,回绝承当确保职责。芷泉支行即按告贷合同中的约好,从医药公司帐户连续扣收33万元。医药公司经屡次致函芷泉支行,要求中止损害未果,遂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医药公司起诉称:其为化矿公司与芷泉支行签定的告贷合同作担保,告贷期届满,告贷人化矿公司未还款,出借人芷泉支行便在1990年9月25日至1992年6月13日内分别从本公司帐户内扣收33万元。因为假贷两边歹意勾结诈骗担保人,也不向担保人送达担保合同,故恳求承认担保合同无效,本公司不承当担保职责,由芷泉支行返还扣收的33万元及利息27225元。    被告芷泉支行答辩称:告贷合同经担保人签字盖章即建立。原告自愿为告贷人担保,不存在诈骗。直接扣收原告帐户资金,是实行合同约好,原告应立即实行担保责任,代偿尚欠告贷197万元及逾期利息和罚息。    被告化矿公司答辩称:芷泉支行以处理200台平价彩电为条件,自动向我公司告贷500万元。关于原告担保的230万元,我公司仅仅为了齐备告贷手续,片面上没有与芷泉支行歹意勾结诈骗原告的成心。告贷的成果使我公司堕入更深的危机,实在获益的是芷泉支行。原通知侵权,与我公司无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以为:化矿公司与芷泉支行签定告贷合一起,隐秘告贷的实在用处,以购铑粉出口为名,骗得医药公司为其担保,该行为属诈骗行为,担保无效,医药公司的担保职责革除。芷泉支行违背信贷管理和《告贷合同法令》的有关规则,对由此形成的结果应承当法律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则,该院于1994年5月17日判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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