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况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4 13:34王女士06年1月至07年4月在某工厂作业。作业期间王女士常常加班可是该厂一向没有付出加班薪酬。07年11月,王女士向该厂追讨加班薪酬,厂长写信答复年末付出,但一向没有实行。08年9月1日,王女士欲恳求劳作裁定,问王女士恳求劳作裁定是否已过时效?
回答:王女士的劳作裁定恳求未过时效。
依据《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27条规则:“劳作争议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裁定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权力被损害之日起核算。前款规则的裁定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建议权力,或许向有关部门恳求权力救助,或许对方当事人赞同实行义务而中止。从中止时起,裁定时效期间从头核算。”
尽管按照一般准则,王女士恳求裁定的时效期间应从06年4月起算,距提出恳求之日超过了一年的恳求时效。但是,因为07年11月王女士向单位讨要加班薪酬,并得到单位领导的书面许诺,归于《劳作争议调停裁定法》第27条规则的时效中止的景象,因而王女士的裁定恳求时效,应当从07年11月份从头就算,08年9月王女士仍然能够就该事项恳求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