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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继承人不同意卖房的可以继续买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10:27
有时分,在处理现已死去的人的产业的时分,由于是法令规则的能够由第三人处理(比方质押物)等等,这时分如果说继承人不赞同处理怎么办呢?就拿房子来说,一个继承人不赞同卖房的能够持续买吗?今日听讼网小编就给我们具体介绍下。
一个继承人不赞同卖房的能够持续买吗?
能够。
一、根本案情
2013年2月26日,冯某(出卖人、甲方)与方某(买受人、乙方)及久居公司(居间方、丙方)签定《北京市存量房子买卖合同》,约好方某以57万元的价格购买冯某一切的昌平区401号房子。三方洽谈,房子交给前,居间方于过户当日暂时保存出卖方人民币1万元,做为未交房押金。本合同签定之日,买受人交纳购房定金4万元,买受人于过户当日付出悉数房款。买卖双方洽谈于2013年2月27日开端处理该房产的相关买卖手续。约好自合同签定之日起至买方购房资历批阅经过日且该房产可上市买卖后三个工作日内,处理过户手续。出卖人应当在收到悉数房款后三日内将该房子交给给买受人。合同签定后,方某付出了4万元定金。2013年2月底,冯某逝世,其膝下有两子,大儿子冯某,小儿子冯某。冯某逝世后,冯某回绝为方胜男处理房子权属挂号手续。现恳求法院判令被告实行合同,并赞同一次性付出被告剩下悉数购房款。
二、法院查明
冯某与其前妻李某婚后育有两个子女即两被告。李翠芬于1972年逝世。1991年5月30日,冯某与单某挂号成婚,后离婚,法院断定涉案房子由冯某租住。
2011年5月18日,冯某与石油公司签定内部公有住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涉案房子。冯某于2013年2月28日逝世。
诉讼中,冯某请求对冯某在2013年2月26日所签合一起是否有行为能力进行断定,可是无法断定孟某精力怎么。
三、法院断定
一审断定
1、冯某、冯某持续实行冯某与方某于二〇一三年二月二十六日签定的北京市存量房子买卖合同,于断定收效后十五日内将坐落于北京市涉案的301号房子过户至方某名下。
2、方某于过户当日向冯某、冯某付出剩下房款五十三万元。
二审断定
一、吊销一审民事断定;
二、驳回方胜男的诉讼恳求。
四、律师点评
二审法院是在调查了房子性质,得知房子归于央产房,且没有处理上市批阅手续,原产权单位也并未对房子买卖发表意见的情况下作出了驳回方某的诉讼恳求的断定的。一审法院以为合同有用这一点上是正确的,可是合同有用并不是物权变化的条件。央产房性质较为特别,出售央产房时应当征得原产权单位的赞同,而且依照《国管局关于印发中心在京单位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办法告诉》第六条规则,应当提交一系列文件,当央产房上市手续完结之后才能够进行房子买卖。
经过以上的事例我们应该是现已知道了吧。其实只要在法令规则的程序下,即使是继承人不赞同处分被继承人的房子,房子也是能够被出售的。我们要经过法令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还有什么不明白的话能够来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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