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件谈旅客列车上抛掷物品致人伤害赔偿责任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12 23:34[案情介绍]
某日,乡民甲在通过铁路道口时,被从奔驰而过的旅客列车上投掷出的酒瓶砸伤,花去医疗费10000余元,出院后,甲向该列车的主管单位某铁路局提出补偿恳求,遭到回绝,甲以某铁路局为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补偿损失。
[不同的观念]
第一种观念以为,火车在运转中车厢投掷酒瓶的事端,归于火车的高速运转而形成的危害,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高度风险作业职责的条款,责令火车的办理人或全部人承当无差错职责。
第二种观念以为,本案中火车的办理人或全部人关于案子的发作不存在差错,一起被害人也不存在差错,因而在两边都无差错的状况下,应当依据《民法通则》第132条中所规则的公正职责条款予以处理。
第三种观念以为,无论是从建筑物仍是从火车仍是从其他悉数设备中投掷出来的物品,不应当因为投掷地址不同而承当不同条款所触及的补偿方法和归责准则,应当一致适用差错推定的方法,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关于物件致人危害的条款,由火车的办理人或许全部人承当悉数补偿职责。
[笔者的观念]
笔者以为,第三种观念是正确的,即适用《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则处理此案比较适宜。
一、本案不适用公正职责的归责方法。《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则:“当事人对形成危害都没有差错的,可以依据实际状况,由当事人分管民事职责”。此条所规则的状况所适用的前提条件是案子中两边都无差错,而在本案中咱们很简单的可以证明火车的全部人或办理人关于原告的危害存在差错。因为旅客列车的每节车厢都设有乘务员,及时地提示和阻挠乘客不要将自己带着的物品随意投掷至窗外是乘务员的职责和职责,因为乘务员监管不力,没有尽到合理的奉告职责和作出避免危害发作的行为,因而应当以为火车的全部人和办理人关于原告的危害具有差错。因而不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第132条规则,适用公正职责处理此案。
二、本案不适用高度风险职责的归责方法。《民法通则》第123条规则:“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风险的作业形成别人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假如可以证明危害是由受害人成心形成的,不承当民事职责。”该条所规则的“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方面的危害应当是指这些罗列的作业在作业过程中其自身所形成的危害,如高压电将人击伤、易爆物品爆破所形成的危害等,而不是指全部与这些风险源有关的悉数危害。就本案而言,“高速运输工具对周围环境有高度风险的作业形成别人危害”应当是指火车自身的事端所形成的危害,而不应当将其扩展到火车中飞出的酒瓶形成的危害,适用高度风险职责。
三、本案应当适用物件致害的补偿职责归责方法。《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则:“建筑物或许其它设备以及建筑物上的放置物、悬挂物发作坍毁、掉落、掉落形成别人危害的,它的全部人或许办理人应当承当民事职责,但可以证明自己没有差错的在外”。本条是关于物件致人危害的条款,它所触及的是建筑物或许其他设备中掉落的物品致人危害所发生的民事职责的规则,其归责方法归于差错推定,这是因为:
1、物件具有必定的风险性,法律上加剧全部人或保管人的职责,契合危害分管思维和风险职责理论。可是物件对风险性较之高度风险作业的风险性要小得多,因而,从法律上讲,职责也应当轻一些。这样,对物件致害职责,实施差错推定准则就是最适宜的挑选。
2、物件虽有必定的风险性,但若全部人或办理人妥为办理,除因不可抗力等意外要素,一般不会形成别人危害。一旦形成别人危害,绝大多数状况都是因为全部人或许办理人的差错所造成的,即没有尽到妥善办理的职责。所以,将物件致害的补偿职责置于差错职责之内,是契合民法中“行为人应对自己的差错担任”的思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