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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家庭的遗产应当如何分割继承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7 19:42

据《老年报》本年5月30日(第1465期)第六版《一个特别家庭里发作的故事》一文报道,1967年、叶淑芹(女,时年24岁)因怜惜李玉莹(女,时年33岁)在文革中因“家庭历史问题”受虐待又离婚的悲惨遭遇,而与李一起日子。二人姐妹相等,组成了一个特别的家庭,应李的恳求,叶毕生未婚。文革后,1992年,李单位动迁,二人一起出资,以李的名义买下现住宅并进行了装饰。1998年二月,李因心脏病猝死。凶事办完后,李的女儿范小红(离婚时随父亲日子,成年后与李取得了联络,但在外省作业,未与其母李一起日子)申述叶,要求叶搬呈现住宅,由范承继房产及房屋里的其它产业。
范小红的律师以为没有根据证明叶与李之间的人身产业联系,所以范是李产业的仅有合法承继人。法令虽然不能干与叶李二人挑选的日子方式,但也不维护他们之间的联系。
根据法令,叶淑芹白叟真的要被范小红扫地出门吗?
笔者以为,处理本案有三个焦点,一是李、叶二人的人身联系怎么,这一“特别的家庭”能否确定为法令上的“家庭”;二是她们一起日子期间的产业是否归于一起产业;三是叶淑芹能否分得李玉莹的遗产。
我国《宪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维护。”但由于现行《婚姻法》对家庭并没有从法令上作出界定,新的《家庭婚姻法》又没有出台,在司法实践中确定“家庭”现在还缺少法令根据。查《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1978年版),“家庭”词条的界说为:“以婚姻和血缘联系为根底的社会单位,包含爸爸妈妈、子女和其他一起日子的亲属在内。”根据这一界说,笔者以为,家庭至少要有以下两方面的法令特征:
榜首,组成人员有必要是亲属,详细来说:
组成人员有婚姻联系,或许是以婚姻为枢纽的联系,如岳爸爸妈妈、姑舅、继爸爸妈妈子女等,即姻亲;
组成人员有血缘联系,包含非婚生子女、异父或异母兄弟姐妹,即血亲;
组成人员有收养联系,如养爸爸妈妈子女(在《收养法》收效后,还有必要符合该法规则并办理了收养手续),即拟制血亲。
第二,组成人员在一起日子中构成了抚养联系。
以上两方面的法令特征中,榜首方面的特征为家庭的本质特征,是构成家庭的充分条件。第二个特征是建立在榜首个特征根底上的,是构成家庭的必要条件。所以,那些比如由同性恋者一起日子,和没有亲属联系的人一起日子而构成的“社会单位”,相互间即便构成了抚养联系,如《红灯记》中李玉和的三口之“家”,在法令上也是不能认作家庭的。因而,本案中李、叶二人虽然长时间一起日子,且相互间构成了抚养联系,虽然能够被人叫作“特别的家庭”,但依旧不能算是法令上的家庭。详细来看,大约有以下几种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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