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筹备中的公司的责任由谁承担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1 07:31
《公司法》的规则,准备中的公司的职责应由担任其准备的建议人承当。
2010年3月,某集团公司派遣赵某到外地筹建分公司。经人介绍,小李于2010年4月开端帮忙王某展开分公司的筹建作业,两边口头约好,小李的月工资为3000元,并许诺分公司挂牌建立后,即从2010年4月起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2010年12月,分公司经工商挂号注册,正式挂牌建立,但当小李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时,分公司却以筹建期间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为由,称不能为其补缴筹建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只能从分公司正式挂号注册起为其交纳社会保险费。那么,公司准备期间,小李就不能参与社会保险了吗?
分析:从《劳作法》及《劳作合同法》规则的劳作联系主体来看,准备中的公司不具有用工主体资格,是没有用工权的。但依据《公司法》的规则,准备中的公司的职责应由担任其准备的建议人承当。也就是说,准备中的公司尽管没有用工主体资格,但建议人应是用工主体。建议人有天然人和企业法人两种景象。假如建议人是天然人,并以个人名义雇佣职工,则两边构成雇佣联系,当公司建立时,建议人雇佣的职工转入公司,两边之间构成劳作用工联系。假如建议人是企业法人,则被雇佣的职工与该单位之间构成劳作联系,应受劳作法的调整,两边应签定劳作合同,单位应为职工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待准备公司正式建立后再转入新公司,免除之前与股东方用人单位的劳作联系,与已建立的新公司签定劳作合同,连续劳作联系。本案中,分公司的建议人为某集团公司,具有法人资质,为合法用工主体,其托付赵某筹建分公司,延聘人员均为集团公司直接用工,集团公司与他们构成劳作联系,应与他们签定劳作合同,实行交纳社会保险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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