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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罪并罚刑事判决书范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1 13:54
在司法实践中,关于一个违法行为形成数个罪名的、判定后发现新罪名的能够适用数罪并罚。这表现了法令的公平性,违法必将遭到相应的处分,那么数罪并罚刑事判定书范文是怎样的?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回答。
数罪并罚刑事判定书
渑池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渑刑初字第**号
公诉机关渑池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甲(别号杨某用),男,1985年3月1日出世。2011年6月2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1年7月28日被拘捕,2011年11月4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2月28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检测期间自2012年1月20日至2013年1月19日止),并处分金30000元。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4年7月30日被渑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拘捕。现拘押于渑池县看守所。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渑检公诉刑诉(20**)4**号申述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侵占罪,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揭露开庭审理了本案。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刘娜娜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渑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6月份,被告人杨某甲在渑池县某某乡某某村开设粮食收买点,以收买后代为贮存、兑换或生意为条件,先后收买某某乡某某村及邻近乡民出产的小麦,并处理粮本进行运营。2012年6月至11月份左右,被告人杨某甲为归还账款将收买点存粮出售并逃匿,导致杨某乙、杨某丙等152户存粮乡民的小麦合计526093.65斤无法兑换,形成存粮乡民经济丢失合计536615.00元。
指控以为,被告人杨某甲将代为保管的乡民存粮不合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应当以侵占罪追查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缓刑检测期限内犯新罪,应当吊销缓刑,数罪并罚。提起公诉,恳求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杨某甲对申述指控的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辩称自己因借款、经商赔了才把存粮户余粮连续卖掉用于还账,无能力退赔;自己不是在缓刑检测期内违法。
经审理查明:
2009年6月,被告人杨某甲开端在渑池县某某乡某某村开设粮食收买点,以收买后代为贮存、兑换或生意为条件,先后收买某某乡某某村及邻近乡民出产的小麦,并处理粮本进行运营。2012年6月至11月左右,被告人杨某甲为归还账款等连续将收买点乡民的存粮(三等混合小麦)合计526093.65斤出售,所得金钱用于归还个人债款等,导致杨某乙、杨某丙等152户存粮乡民的粮食无法兑换,至案发杨某甲拒不退回。经判定526093.65斤小麦价值536615.00元。
上述现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承认的下列依据证明:
1、书证
(1)被告人杨某甲的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证明杨某甲的身份及前科、缓刑检测期间。
(2)粮本复印件等证明:杨某乙、杨某丙等152户乡民在杨某甲开办的粮食收买点存粮状况,合计526093.65斤。
(3)受案登记表、涉案乡民的报案资料、证明资料、到案经过、破案陈说等证明:本案由杨某乙2014年7月21日报案案发,该局同年7月22日立为刑事案件侦办;杨某甲系被抓获归案。涉案乡民要求追查杨某甲的法令责任。
2、渑池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判定定见证明:涉案526093.65斤小麦价值536615.00元。
3、证人证言(1)证人杨某丁、赵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上半年杨某丁和杨某戊、崔某某在邮政储蓄银行所借金钱都用于杨某甲2012年夏收买小麦,后来钱还了。2012年3月杨某戊借赵某甲的15000元已于2012年12月还清。
(2)证人杨某戊(杨某甲之父)的证言证明:据我估量杨某甲现在欠大众50万斤左右小麦,首要会集在2012年夏。2012年8月杨某甲因欠账较多把存粮卖掉后没有了消息,他跑了今后我替他给大众兑换了部分面粉、还了银行借款和借赵某甲的钱。杨某甲收买点给大众一本手写的存粮本,上面有存粮数额。
(3)证人赵某乙的证言证明:2011、2012年夏,杨某甲共往我某某乡某某面粉厂存40万斤左右的小麦,止2012年9月底已悉数结清,其时杨某戊说他儿子赔了。
4、被害人陈说(1)被害人杨某乙的陈说证明:杨某甲收买某某村和周边乡民的小麦,给发一个本,记取存粮时刻和斤数,乡民吃面粉时随时去取。止2012年7月我在杨某甲粮食收买点的面本上还存有10000斤左右小麦,因为杨某甲赌博,他把粮食卖了还账,有人找他要账他跑了,我的小麦现在取不出来。
(2)被害人杨某丙的陈说证明:杨某戊家的面粉加工厂没有营业执照,被他孩子杨某甲因赌博弄破产了,我家在那的粮本上还余不到20000斤粮食。2012年7月面粉厂关闭,我家的粮食取不出来,我现在来报案。
(3)被害人杨某己的陈说证明:2012年6月杨某甲的粮食收买点收买邻近乡民小麦约几十万斤,不久杨某甲因欠债太多把收买的小麦卖了,我在杨某甲那存有4711斤小麦,现无法取出。
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与辩解:2009年6月我在果园某某村318线东侧自家地建粮库开设收买点,用于收买我村及邻近石沟、孟家沟等村乡民的夏粮小麦,采用存储小麦兑换面粉等或生意方法进行运营,收的粮食贮存在赵某乙面粉厂等处,给存粮户处理粮本便于运用,总数以粮本总计为准。2009年至2011年还有盈余,后来因为出资和运营需求,我借款欠下债款,连续卖粮还账,加上我经商也挪用了卖粮款,粮食代购点亏本很大。我卖粮是为了还账,2012年7、8月后为避债我很少到粮食代购点,至2012年末粮食卖完,导致150户左右存粮乡民50万斤左右小麦无法正常兑换,丢失无法弥补。
本院以为,被告人杨某甲将代为保管的乡民存粮不合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建立。被告人杨某甲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宣告缓刑,在缓刑检测期限内犯新罪,应当吊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杨某甲辩称自己不是在缓刑检测期内违法的辩解定见与本院查明的现实不符,不予采用。被告人杨某甲归案后能够照实供述自己罪过,是率直,依法能够从轻处分。本案被告人杨某甲已将违法所得资产卖掉浪费,应当按照资产价值责令其退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甲犯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分金50000元。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分金30000元,吊销缓刑,数罪并罚,决议履行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分金80000元(已交纳30000元);
(刑期从判定履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履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7月30日起至2017年11月15日止;罚金于判定收效后十日内交纳)
二、责令被告人杨某甲分别向各被害人退赔其违法所得合计536615.00元(清单附后)。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许直接向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赵 *
署理审判员  刘**
人民陪审员  上**
二〇**年*月*日
书 记 员  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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