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规范房地产广告发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3 07:36

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广告检查提示
——关于标准房地产广告发布
各媒体单位:
2006年,建设部、国家开展变革委员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整理房地产买卖次序的告诉》(建住宅[2006]166号)关于进一步标准房地产广告发布行为提出了定见。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则》的有关规则,结合本市房地产广告宣传实践,沈阳市工商局作出以下检查提示:
一、答应发布广告的房地产,应当是现已获得出售或许出售资历的房地产项目。未获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项目,不得发布商品房广告,包含预售广告和项目形象广告。
二、发布房地产广告,应当具有或许供给《房地产广告发布暂行规则》第五条规则的实在、合法、有用的证明文件,并要求在房地产出售、预售广告中一起标明开发企业名称及其中介服务机构名称、预售或许出售许可证书号,并注明“本广告仅做参阅”。广告中详细确认的内容,可作为购房合同附件”。上述房地产出售、预售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能够不用载明上述事项。
媒体单位发布房地产广告,要对房地产广告内容的实在性进行必要的检查,根绝虚伪广告和其他违法违规广告。对未获得预售许可证发布商品房广告,或许广告中含有许诺售后还租、返本出售等违法内容的,或许在广告中对有关房地产项目名称、面积、价格、用处、周边环境、配套设备等内容作虚伪违法表述的,本市工商部门将依法对相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予以严肃处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