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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赔偿案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2 06:04
医疗危害赔偿案中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确定
医疗危害赔偿纠纷案子中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确定,应当依据案情进行具体分析,不该抽象地予以单一形状的判别。随同危害成果相应的原因力的改变,有时存在从一因一果向多因一果发展改变的情况,对此应当归纳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的相关度、医疗行为的差错程度所占原因力的比重等要素,加以具体分析因果关系的形状,并据此断定医疗机构承当与之相对应的民事职责。
医疗危害赔偿纠纷案子的审理适用差错推定准则,关于此类案子的举证职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四条第(八)项已有明确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因而医疗机构应当就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是否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患者的举证职责限于证明其在相关医疗机构进行医治以及该医治行为引发了危害成果。
关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方面,咱们以为,因果关系从其相关度上能够分为直接因果关系、直接因果关系。本案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能够依据医治进程分为两个阶段加以具体分析,原告到被告处就诊至其从宿迁东方医院好转出院为第一阶段,随后原告自行求医医治的进程为第二阶段。关于第一阶段,原告因病至被告处就诊,被告应当供给安全标准的医疗服务,但被告在诊治进程中却呈现不恰当用药,而且因为被告的不恰当用药诱发原告呈现三低血症,从而导致原告生命危重,被送至宿迁东方医院急救,对此被告负有彻底差错,被告的医疗差错行为与原告至宿迁东方医院救治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告在此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被告担负,原告关于在被告医院期间因被告的不恰当用药发生的费用当然不负有付出职责。上述费用均由被告担负,与被告的差错程度适当。
关于第二阶段,咱们以为归于多因一果,在侵权构成多因一果的情况下,多种原因关于危害现实的发生为一起原因,其间原因力巨细在一起差错和混合差错的职责分管上具有相对的决定作用,原因行为的原因力大则应当承当较多的职责。本案医疗纠纷虽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并不能据此确定二者之间无因果关系,该鉴定书仅以为“患者现在症状与医方医疗行为中缺点无直接因果关系”,无直接因果关系不等同于无因果关系,阐明无法扫除二者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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