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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解除合同有哪些主要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17 21:55
出租人建议免除合同的,首要有这几种景象:
1、承租人未依照约好的办法或租借物的性质运用、收益租借物,致使租借物遭到丢失的,出租人能够免除合同并恳求赔偿丢失。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赞同转租的,出租人能够免除合同。
3、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付出或拖延付出租金的,出租人能够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付出。承租人逾期不付出的,出租人能够免除合同。
这儿的条件是:承租人未付出或拖延付出租金;承租人未付出或拖延付出租金无正当理由。承租人建议的何种理由方能构成“正当理由”,不该当做出一个严厉的规范,应视当事人本身的情况而依诚信原则为判别,如承租人因赋闲而不能付出房子租金,尽管并非不能够借债以归还租金,但是毕竟过火困难,因而,此刻以为其无正当理由,而强令付出租金,不然即免除合同,实有乘人之危之嫌,不值发起。
出租人已另行定出合理期限,但在该期限内承租人仍未付出租金。不过定出合理期限不是出租人建议免除合同的必要条件,因法律规定是以“能够”表述的,阐明出租人对此有选择权,因而也能够不定出期限而直接要求承租人付出。
前述种种免除理由为法定理由,出租人事前不用另行通知或定出推迟期限,即可直接免除合同,不论是定时合同仍是不定时合同,对此均无影响。并且这种免除对出租人一方而言,是一种权力,出租人既能够免除也能够不免除,承租人无权干与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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