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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危险犯的反思性审视与规范优化展望----基于风险社会的刑法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7 06:54
【出处】《政治与法令》2011年第2期【摘要】笼统危险犯的违法构成要件能够对法益进行周延且提早的危险操控。我国刑法在损害公共安全违法、公事违法、波折司法违法、金融违法等范畴适用笼统危险犯的立法方式存在必定缺乏,环境违法的立法有必要向笼统危险犯进行较大起伏的过渡。在笼统危险犯的实体标准中设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内容,不只能够合理操控笼统危险犯对社会危险进行刑法介入的度”,并且能够使处于含糊地带的笼统危险犯取得愈加明晰的实体法定位。【关键词】危险;笼统危险犯;反思;危险社会;刑法维护【写作年份】2011年 【正文】一、笼统危险犯的正当性根底笼统危险犯的可罚性理由在于,立法者出于维护准则性利益的需求而关于损坏准则性利益的行为进行扩张性的危险防备,直接拟制某些特定行为具有损坏准则的危险潜在性,经过刑法标准会集加以提早维护。在大陆刑法中,无论是古典型的中心刑法典,仍是现代型的经济刑法、环境刑法等特别刑法,充满着笼统危险犯的立法方式。[i]英美刑法本来就以行为设定违法,尽管不存在笼统危险犯的概念,但以大陆刑法笼统危险犯的标准调查英美刑法,会发现其间存在很多本质上归于笼统危险犯的个罪立法例。仅仅英美刑法并不从违法类型的视点进行分类设置,而是经过减缩因果关系归责约束的办法诠释危险理论。[ii]笼统危险犯的存在具有激烈的方针价值驱动。从法益维护的视点而言,笼统危险犯的违法构成要件能够对维护法益进行周延且提早的危险操控,是一种对法益的前置化维护措施。立法者运用笼统危险犯维护法益,本质上是逾越了刑法标准肯定报应理念的局限性准则规划,使刑法标准、刑法适用、惩罚履行附加防备与震撼的动态含义。假如刑法分则个罪的违法构成结构只能行进至详细危险犯的程度,有必要等候法令所维护的社会利益处于高度危险的情况下才干答应刑法介入,明显将使刑法的设置与适用成为一种对法益维护而言十分消沉且拖延的标准与操作应对。坚持以笼统危险犯的方式维护逾越个人法益的准则性建构的立法例,其一般着眼于超个人法益自身所具有的独立性特征。生命、健康、自在、产业、家庭等个人法益的中心内容,当然是传统刑法有必要予以全面维护的方针。不特定人的上述日子利益,尽管具有复数性,却仍旧是个人利益的机械叠加,归于累积的个人法益,无法逾越个人法益这一根底性定位。可是,关于公共秩序、环境安全、证券期货交易准则、金融市场、国家权力运作等准则性建构,其存在自身就被视为对个人法益得以详细完成的条件与确保,是主体之间进行社会交互活动的渠道。因而,刑法当然应当着重关于个人生命、健康、产业等法益进行全面维护,但不能坚持一种静态且孤立的利益维护状况,而有必要活跃且合理地从准则性建构的视点操控危险,对使个人利益得以详细完成的准则进行扩张性的刑法维护。因而,运用笼统危险犯的构成要件结构对经济准则、公共秩序、国家权力运转等超个人法益的准则进行前置化维护,不能以为是一种过度且不合理的刑法介入方式,更不能以机械的眼光将之认定为消耗本钱维护与个人法益无关的笼统性利益”[iii]。以人的安全、自在、产业为价值的利益确保,假如没有完成的时机和条件,必然处于危险之中;个体性法益以及调集的个人法益,假如没有准则性的确保,则不或许耐久而真实地存在于社会日子中。关于作为个人法益得以完成且不断开展的时机、条件及或许,不能以为一直由国家强制力予以高效确保,更不能其是理所应当的一种存在——有必要经过刑法标准的准则化措施为其供给强制性确保。所以,笼统危险犯的设置有必要拓宽至准则性建构,防止个人利益的分配或许性得以完成与开展的条件堕入危险,然后完成操控危险的方针。社会危险的合理操控促进个人关于利益完成的安全感与坚信感(Sicherheit),经过笼统危险犯的设置与运用有利于弱化个人对标准操控危险的不坚信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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