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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事故调查规定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2 19:41
火灾事故查询规矩中指出火灾事故查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实施;没有建立公安机关消防组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详细内容请阅览下文了解!
火灾事故查询规矩有哪些
火灾事故查询规矩
目  录
第一章总  则
第二章管  辖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矩
第二节现场查询
第三节查验、判定
第四节火灾丢失计算
第五节火灾事故确认
第六节复核
第五章火灾事故查询的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火灾事故查询,保证公安机关消防组织依法履行职责,维护火灾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拟定本规矩。
第二条公安机关消防组织查询火灾事故,适用本规矩。
第三条火灾事故查询的使命是查询火灾原因,计算火灾丢失,依法对火灾事故作出处理,总结火灾经验。
第四条火灾事故查询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平、合法的准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和不合法干涉火灾事故查询。
第二章管  辖
第五条火灾事故查询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主管,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实施;没有建立公安机关消防组织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
公安派出所应当帮忙公安机关火灾事故查询部分维护火灾现场次序,维护现场,操控火灾闯祸嫌疑人。
铁路、交通、民航、林业公安机关消防组织担任查询其消防监督规模内发作的火灾。
第六条火灾事故查询由火灾发作地公安机关消防组织依照下列分工进行:
(一)一次火灾逝世十人以上的,重伤二十人以上或许逝世、重伤二十人以上的,受灾五十户以上的,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组织担任查询;
(二)一次火灾逝世一人以上的,重伤十人以上的,受灾三十户以上的,由设区的市或许相当于同级的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组织担任查询;
(三)一次火灾重伤十人以下或许受灾三十户以下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组织担任查询。
直辖市公安机关消防组织担任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矩的火灾事故查询,直辖市的区、县公安机关消防组织担任前款第三项规矩的火灾事故查询。
除本条第一款所列景象外,其他仅有财产丢失的火灾事故查询,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结合本地实践作出统辖规矩,报公安部存案。
第七条跨行政区域的火灾,由最早起火地的公安机关消防组织依照本规矩第六条的分工担任查询,相关行政区域的公安机关消防组织予以帮忙。
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的,报请一起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组织指定统辖。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担任实施的火灾事故查询统辖权发作争议的,由一起的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指定。
第八条上级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组织火灾事故查询作业进行监督和辅导。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组织以为必要时,能够查询下级公安机关消防组织统辖的火灾。
第九条公安机关消防组织接到火灾报警,应当及时派员赶赴现场,并指派火灾事故查询人员展开火灾事故查询作业。
第十条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应当当即陈述主管公安机关告诉具有统辖权的公安机关刑侦部分,公安机关刑侦部分接到告诉后应当当即派员赶赴现场参与查询;涉嫌放火罪的,公安机关刑侦部分应当依法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消防组织予以帮忙:
(一)有人员逝世的火灾;
(二)国家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校园、医院、养老院、托儿所、幼儿园、文物维护单位、邮政和通讯、交通枢纽等部分和单位发作的社会影响大的火灾;
(三)具有放火嫌疑的火灾。
第十一条军事设施发作火灾需求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帮忙查询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组织或许听讼网调派火灾事故查询专家帮忙。
第三章简易程序
第十二条一起具有下列景象的火灾,能够适用简易查询程序:
(一)没有人员伤亡的;
(二)直接财产丢失细微的;
(三)当事人对火灾事故现实没有贰言的;
(四)没有放火嫌疑的。
前款第二项的详细规范由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确认,报公安部存案。
第十三条适用简易查询程序的,能够由一名火灾事故查询人员查询,并依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标明法律身份,阐明查询依据;
(二)查询造访当事人、证人,了解火灾发作进程、火灾烧损的首要物品及建筑物受损等与火灾有关的状况;
(三)检查火灾现场并进行照相或许录像;
(四)奉告当事人查询的火灾事故现实,听取当事人的定见,当事人提出的现实、理由或许依据建立的,应当采用;
(五)当场制造火灾事故简易查询确认书,由火灾事故查询人员、当事人签字或许捺指印后交给当事人。
火灾事故查询人员应当在二日内将火灾事故简易查询确认书报所属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存案。
第四章一般程序
第一节一般规矩
第十四条除依照本规矩适用简易查询程序的外,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对火灾进行查询时,火灾事故查询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必要时,能够延聘专家或许专业人员帮忙查询。
第十五条公安部和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建立火灾事故查询专家组,帮忙查询杂乱、疑问的火灾。专家组的专家帮忙查询火灾的,应当出具专家定见。
第十六条火灾发作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应当依据火灾现场状况,扫除现场险情,开始划定现场关闭规模,并设置戒备标志,制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操控火灾闯祸嫌疑人。
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应当依据火灾事故查询需求,及时调整现场关闭规模,并在现场勘验完毕后及时免除现场关闭。
第十七条关闭火灾现场的,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应当在火灾现场对关闭的规模、时刻和要求等予以布告。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应当自接到火灾报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火灾事故确认;状况杂乱、疑问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同意,能够延伸三十日。
火灾事故查询中需求进行查验、判定的,查验、判定时刻不计入查询期限。
第二节现场查询
第十九条火灾事故查询人员应当依据查询需求,对发现、补救火灾人员,了解起火场所、部位和生产工艺人员,火灾闯祸嫌疑人和被侵害人等知情人员进行问询。对火灾闯祸嫌疑人能够依法传唤。必要时,能够要求被问询人到火灾现场进行指认。
问询应当制造笔录,由火灾事故查询人员和被问询人签名或许捺指印。被问询人回绝签名和捺指印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第二十条勘验火灾现场应当遵从火灾现场勘验规矩,采纳现场照相或许录像、录音,制造现场勘验笔录和制造现场图等办法记载现场状况。
对有人员逝世的火灾现场进行勘验的,火灾事故查询人员应当对尸身外表进行查询并记载,对尸身在火灾现场的方位进行查询。
现场勘验笔录应当由火灾事故查询人员、证人或许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回绝签名或许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阅人签字。
第二十一条现场提取痕迹、物品,应当依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量取痕迹、物品的方位、尺度,并进行照相或许录像;
(二)填写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由提取人、证人或许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回绝签名或许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清单上注明;
(三)封装痕迹、物品,张贴标签,标明火灾称号和封装痕迹、物品的称号、编号及其提取时刻,由封装人、证人或许当事人签名;证人、当事人回绝签名或许无法签名的,应当在标签上注明。
提取的痕迹、物品,应当妥善保管。
第二十二条依据查询需求,经担任火灾事故查询的公安机关消防组织担任人同意,能够进行现场试验。现场试验应当照相或许录像,制造现场试验陈述,并由试验人员签字。现场试验陈述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试验的意图;
(二)试验时刻、环境和地址;
(三)试验运用的仪器或许物品;
(四)试验进程;
(五)试验成果;
(六)其他与现场试验有关的事项。
第三节查验、判定
第二十三条现场提取的痕迹、物品需求进行技术判定的,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应当托付依法建立的判定组织进行,并与判定组织约好判定期限和判定检材的保管期限。
公安机关消防组织能够依据需求托付依法建立的价格鉴证组织对火灾直接财产丢失进行判定。
第二十四条有人员逝世的火灾,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应当当即告诉本级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分进行尸身查验。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部分应当出具尸身查验判定文书,确认逝世原因。
第二十五条对火灾受伤人员的人身损伤的医学判定由法医进行。
卫生行政主管部分答应的医疗组织具有执业资历的医师出具的确诊证明,能够作为公安机关消防组织确认人身损伤程度的依据。可是,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进行医学损伤判定:
(一)受伤程度较重,或许构成重伤的;
(二)火灾受伤人员要求作判定的;
(三)当事人对损伤程度有争议的;
(四)其他应当进行判定的景象。
第二十六条对受损单位和个人供给的由价格鉴证组织出具的判定定见,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应当检查下列事项:
(一)鉴证组织、鉴证人是否具有资质、资历;
(二)鉴证组织、鉴证人是否盖章签名;
(三)判定定见依据是否充沛;
(四)判定是否存在其他影响判定定见正确性的景象。
对符合规矩的,能够作为依据运用;对不符合规矩的,不予采信。
第四节火灾丢失计算
第二十七条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于火灾熄灭之日起七日内向火灾发作地的县级公安机关消防组织照实申报火灾直接财产丢失,并附有用证明资料。
第二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应当依据受损单位和个人的申报、依法建立的价格鉴证组织出具的火灾直接财产丢失判定定见以及查询核实状况,依照有关规矩,对火灾直接经济丢失和人员伤亡进行照实计算。
第五节火灾事故确认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应当依据现场勘验、查问询询和有关查验、判定定见等查询状况,及时作出起火原因和灾祸成因的确认。
第三十条对起火原因现已查清的,应当确认起火时刻、起火部位、起火点和起火原因;对起火原因无法查清的,应当确认起火时刻、起火点或许起火部位以及有依据能够扫除的起火原因。
第三十一条灾祸成因的确认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火灾报警、初期火灾补救和人员分散状况;
(二)火灾延伸、丢失状况;
(三)与火灾延伸、丢失扩展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背消防法律法规、消防技术规范的现实。
第三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在作出火灾事故确认前,应当招集当事人参与,阐明拟确认的起火原因,听取当事人定见;当事人不参与的,应当记载在案。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应当制造火灾事故确认书,自作出之日起七日内送达当事人,并奉告当事人向公安机关消防组织恳求复核和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力。无法送达的,能够在作出火灾事故确认之日起七日内布告送达。布告期为二十日,布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第三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组织作出火灾事故确认后,当事人能够恳求查阅、仿制、摘抄火灾事故确认书、现场勘验笔录和查验、判定定见,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应当自接到恳求之日起七日内供给,但触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许移交公安机关其他部分处理的依法不予供给,并阐明理由。
第六节复  核
第三十五条当事人对火灾事故确认有贰言的,能够自火灾事故确认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组织提出书面复核恳求。复核恳求应当载明复核恳求、理由和首要依据。
复核恳求以一次为限。
第三十六条复核组织应当自收到复核恳求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议并书面告诉恳求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非火灾当事人提出复核恳求的;
(二)超越复核恳求期限的;
(三)现已复核并作出复核定论的;
(四)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现已受理的;
(五)适用简易查询程序作出火灾事故确认的。
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受理复核恳求的,应当书面告诉其他相关当事人和原确认组织。
第三十七条原确认组织应当自接到告诉之日起十日内,向复核组织作出书面阐明,并提交火灾事故查询檀卷。
第三十八条复核组织应当对复核恳求和原火灾事故确认进行书面检查,必要时,能够向有关人员进行查询;火灾现场尚存且未变化的,能够进行复核勘验。
复核检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火灾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应当停止复核。
第三十九条复核组织应当自受理复核恳求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定论,并在七日内送达恳求人和原确认组织。
原火灾事故确认首要现实清楚、依据确实充沛、程序合法,起火原因和灾祸成因确认正确的,复核组织应当保持原火灾事故确认。
原火灾事故确认具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复核组织应当责令原确认组织从头作出火灾事故确认:
(一)首要现实不清,或许依据不确实充沛的;
(二)违背法定程序,影响成果公平的;
(三)起火原因、灾祸成因确认过错的。
第四十条原确认组织接到从头作出火灾事故确认的复核定论后,应当从头查询,在十五日内从头作出火灾事故确认,并吊销原火灾事故确认书。从头查询需求托付查验、判定的,原确认组织应当在收到查验、判定定见之日起五日内从头作出火灾事故确认。
原确认组织在从头作出火灾事故确认前,应当向有关当事人阐明从头确认状况;从头作出的火灾事故确认书,应当依照本规矩第三十三条规矩的时限送达当事人,并报复核组织存案。
第五章火灾事故查询的处理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在火灾事故查询进程中,应当依据下列状况别离作出处理:
(一)涉嫌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的,依照《公安机关处理刑事案子程序规矩》立案侦查;涉嫌其他违法的,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分处理;
(二)涉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子程序规矩》查询处理;涉嫌其他违法行为的,及时移交有关主管部分查询处理;
(三)应当给予处置的,移交有关主管部分处理。
对通过查询不属于火灾事故的,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应当奉告当事人处理途径并记载在案。
第四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向有关主管部分移交案子的,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消防组织担任人同意后的二十四小时内移交,并依据案子需求附下列资料:
(一)案子移交告诉书;
(二)案子查询状况;
(三)涉案物品清单;
(四)问询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查验、判定定见以及照相、录像、录音等资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构成放火罪需求移交公安机关刑侦部分处理的,火灾现场应当一起移交。
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其他部分应当自承受公安机关消防组织移交的涉嫌违法案子之日起十日内,进行检查并作出决议。依法决议立案的,应当书面告诉移交案子的公安机关消防组织;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阐明理由,并书面告诉移交案子的公安机关消防组织,退回檀卷资料。
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组织及其作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有关规矩给予责任人员处置;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派别人过错确认或许成心过错确认起火原因、灾祸成因的;
(二)瞒报火灾、火灾直接经济丢失、人员伤亡状况的;
(三)使用职务上的便当,讨取或许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六章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规矩中下列用语的意义:
(一)“当事人”,是指与火灾发作、延伸和丢失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
(二)本规矩所称“二日”、“五日”、“七日”、“十日”,是指作业日,不包含节假日。
(三)本规矩所称的“以上”含本数、本级,“以下”不含本数。
第四十六条火灾事故查询中有关逃避、依据、查询取证、判定等要求,本规矩没有规矩的,依照《公安机关处理行政案子程序规矩》履行。
第四十七条履行本规矩所需求的法律文书款式,由公安部拟定。
第四十八条本规矩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1999年3月15日发布实施的《火灾事故查询规矩》(公安部令第37号)和2008年3月18日发布实施的《火灾事故查询规矩修正案》(公安部令第100号)一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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