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认定标准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1 02:48
强奸罪,是指违反妇女毅力,使用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与妇女发作性交的行为,或许成心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作性联系的行为。下面听讼小编整理了强奸罪确定标准的常识,期望给有需求的人一些协助。
强奸罪确定标准:
1、罪与非罪的边界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作性行为前,既不违反妇女毅力,又无牵强女方变范的行为,两边从心里到外部体现形式彻底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便过后,因被戳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过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不即不离”的奸污行为的确定
所谓不即不离,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作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赞同的体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赞同的体现。应当全面检查男女两边的联系怎样,性行为发作的时刻、地址、环境条件怎么,行奸后妇女的情绪怎么,该妇女的品德品德、生活作风状况等等。假设查明 “就”是首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反妇女毅力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首要的,应确定为违反妇女毅力,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边界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刺进”为确定标准的,即男人的生殖器刺进到女子的体内为违法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假设强奸的是幼女,则以“触摸”为确定标准,即男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触摸就算违法既遂。
3、老公强奸妻子的司法确定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老公违反妻子毅力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与之发作性联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生疏,法理上也一向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准则上将在法定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老公违反妻子的志愿、强行发作性联系的行为扫除在强奸之外,形成损伤结果或许有优待等其他严峻情节的,能够以其他罪如成心损伤罪、优待罪等论处。我国婚姻法只要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则,其间并没有涉及到婚内强奸的条文。
通说观念以为,因为有合法的夫妻联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力要求另一方施行性行为的责任(同居责任),即便老公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在权力有损害也不构成违法。在我国无论是立法仍是法令,一般都不把老公逼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违法。
4、“强奸”男性的司法确定
刑法关于强奸罪的目标只是限定在女人,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作性联系进行法令标准。依据法无规则不为罪的准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设行为人把男的误以为妇女而着手施行强奸,而且完结“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查询大多事例,法院判定大多是“成心损伤罪”。假设因为目标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状况下,以强奸未遂科罪。视其时状况假设是成心轻伤,不存在违法未遂问题。重伤目的十分显着,且现已着手施行重伤行为,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目的的,应按成心重伤(未遂)论处。
5、确定强奸罪中的暴力、钳制和其他手法
“暴力手法”,是指违法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选用殴伤、绑缚、卡脖子、按倒等损害人身安全或许人身自在,使妇女不能抵抗的手法。
“钳制手法”,是指违法分子对被害妇女要挟、威吓,到达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法。如:扬言行凶报复、揭露隐私、加害亲属等相要挟,使用迷信进行恫吓、诈骗,使用教养联系、从属联系、职权以及孤立无助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优待等,迫使妇女忍辱屈服,不敢抵抗。
有教养联系、从属联系和使用职权与妇女发作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使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联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优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忍受其奸污的;或许行为人使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污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使用职权诱惑女方,女方根据相互使用与之发作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其他手法,是指违法分子用暴力、钳制以外的手法,使被害妇女无法抵抗。例如:使用妇女患沉痾、熟睡之机,进行奸污;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使用或许冒充看病等等办法对妇女进行奸污。
6、强奸与通奸的差异
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差异。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争吵,联系恶化,或许工作露出后,怕丢面子,或许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状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关于所谓不即不离的问题,要对两边平常的联系怎么,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状况下发作的,工作发作后女方的情绪怎样,又在什么状况下揭发等等现实和情节,仔细检查清楚,作全面的剖析,不是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假设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以强奸罪惩办。
(2)第一次性行为违反妇女的毅力,但过后并未揭发,后来女方又屡次自愿与该男人发作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违法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施行精神上的要挟,迫使其持续忍辱屈服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两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肯持续通奸,而男方羁绊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钳制,强行与女方发作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处理强奸案子要严厉辨明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爱情过程中自愿发作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差异。
强奸罪确定标准:
1、罪与非罪的边界
(1)强奸罪与通奸行为
在男女发作性行为前,既不违反妇女毅力,又无牵强女方变范的行为,两边从心里到外部体现形式彻底自愿,属典型的通奸行为。即便过后,因被戳穿,女方为保住自己的脸面而告男方强奸,或因女方过后反悔而告男方强奸,均不能定强奸罪。
(2)对“不即不离”的奸污行为的确定
所谓不即不离,是指行为人与妇女发作性行为时,该妇女既有“就”的一面即赞同的体现,又有“推”的一面即不赞同的体现。应当全面检查男女两边的联系怎样,性行为发作的时刻、地址、环境条件怎么,行奸后妇女的情绪怎么,该妇女的品德品德、生活作风状况等等。假设查明 “就”是首要的,则属假推真就,不能视为违反妇女毅力而以该罪治罪科刑。反之“推”是首要的,应确定为违反妇女毅力,应当以强奸罪论处。
2、既遂与未遂的边界
我国司法实践中是以“刺进”为确定标准的,即男人的生殖器刺进到女子的体内为违法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假设强奸的是幼女,则以“触摸”为确定标准,即男人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触摸就算违法既遂。
3、老公强奸妻子的司法确定
所谓婚内强奸,是指老公违反妻子毅力以暴力、钳制或许其他手法强行与之发作性联系的行为。婚内强奸这一现象在现实生活中并不生疏,法理上也一向存在着争议。我国刑法准则上将在法定婚姻联系存续期间老公违反妻子的志愿、强行发作性联系的行为扫除在强奸之外,形成损伤结果或许有优待等其他严峻情节的,能够以其他罪如成心损伤罪、优待罪等论处。我国婚姻法只要有关家庭暴力的规则,其间并没有涉及到婚内强奸的条文。
通说观念以为,因为有合法的夫妻联系的存在,一方有权力要求另一方施行性行为的责任(同居责任),即便老公的行为对妻子的性自在权力有损害也不构成违法。在我国无论是立法仍是法令,一般都不把老公逼迫妻子性交视为强奸违法。
4、“强奸”男性的司法确定
刑法关于强奸罪的目标只是限定在女人,并未将强行与男性发作性联系进行法令标准。依据法无规则不为罪的准则,“强奸”男性行为并不构成违法,当然也不构成强奸罪。假设行为人把男的误以为妇女而着手施行强奸,而且完结“强奸行为”,并不构成强奸罪。查询大多事例,法院判定大多是“成心损伤罪”。假设因为目标是男性而强奸不能的状况下,以强奸未遂科罪。视其时状况假设是成心轻伤,不存在违法未遂问题。重伤目的十分显着,且现已着手施行重伤行为,因为毅力以外的原因未到达目的的,应按成心重伤(未遂)论处。
5、确定强奸罪中的暴力、钳制和其他手法
“暴力手法”,是指违法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选用殴伤、绑缚、卡脖子、按倒等损害人身安全或许人身自在,使妇女不能抵抗的手法。
“钳制手法”,是指违法分子对被害妇女要挟、威吓,到达精神上的强制的手法。如:扬言行凶报复、揭露隐私、加害亲属等相要挟,使用迷信进行恫吓、诈骗,使用教养联系、从属联系、职权以及孤立无助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优待等,迫使妇女忍辱屈服,不敢抵抗。
有教养联系、从属联系和使用职权与妇女发作性行为的,不能都视为强奸。行为人使用其与被害妇女之间特定的联系,迫使就范,如养(生)父以优待、克扣生活费迫使养(生)女忍受其奸污的;或许行为人使用职权,乘人之危,奸污妇女的,都构成强奸罪。行为人使用职权诱惑女方,女方根据相互使用与之发作性行为的,不定为强奸罪。
其他手法,是指违法分子用暴力、钳制以外的手法,使被害妇女无法抵抗。例如:使用妇女患沉痾、熟睡之机,进行奸污;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使用或许冒充看病等等办法对妇女进行奸污。
6、强奸与通奸的差异
把强奸同通奸加以差异。要注意的是:
(1)有的妇女与人通奸,一旦争吵,联系恶化,或许工作露出后,怕丢面子,或许为推卸责任、嫁祸于人等状况,把通奸说成强奸的,不能定为强奸罪。
在办案中,关于所谓不即不离的问题,要对两边平常的联系怎么,性行为是在什么环境和状况下发作的,工作发作后女方的情绪怎样,又在什么状况下揭发等等现实和情节,仔细检查清楚,作全面的剖析,不是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一般不宜按强奸罪论处。假设确系违反妇女毅力的,以强奸罪惩办。
(2)第一次性行为违反妇女的毅力,但过后并未揭发,后来女方又屡次自愿与该男人发作性行为的,一般不宜以强奸罪论处。
(3)违法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施行精神上的要挟,迫使其持续忍辱屈服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4)男女两边先是通奸,后来女方不肯持续通奸,而男方羁绊不休,并以暴力或以败坏名誉等进行钳制,强行与女方发作性行为的,以强奸罪论处。
处理强奸案子要严厉辨明哪些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边界,把强奸同未婚男女在爱情过程中自愿发作的不正当性行为加以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