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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将居住用房改非居住用房是否合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8 03:15
事例:因受金融危机的影响,王女士公司的经济效益欠安关闭了,王女士赋闲在家,想将其寓居的房子从头装饰,自己创业,运营一家美容店,王女士是否能私行将寓居用房改非寓居用房,在寓居地小区内从事运营活动呢?法条链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修建物区别一切权纠纷案件详细运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10条规则,业主将住所改动为运营性用房,未依照物权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则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赞同,有利害关系的业主恳求扫除波折、消除风险、恢复原状或许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将住所改动为运营性用房的业主以大都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赞同其行为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第11条规则,业主将住所改动为运营性用房,本栋修建物内的其他业主,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七十七条所称“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修建区划内,本栋修建物之外的业主,建议与自己有利害关系的,应证明其房子价值、日子质量遭到或许或许遭到晦气影响。
在实践中,寓居用房改非寓居用房的状况普遍存在,尤其是在金融危机的布景下,为了促进商业活动的活泼进行,各地工商部门近期在实践中对“住改商”大开绿灯,但这次的新司法解说则对“住改商”做了严厉的约束规则。新司法解说规则,业主将住所改动为运营性用房有必要契合两点,一是恪守法令、法规以及办理规约,二是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赞同。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往往限定在相邻的业主规模内。而此次司法解说将本栋修建物的业主均列为利害关系业主。本案中,李女士想用自家寓寓居房从事运营活动,有必要得到本栋修建物之内一切业主的赞同,由于‘住改商’是对运用用处的改动,带来的问题相当多,包含进出人员稠浊,噪音,用水用电超负荷等,司法解说的规则扩展了利害关系规模有利于保护业主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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