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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住院跳楼自杀,医院承担责任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4 19:25
患者在医院承受医治期间,医护人员不只要给患者很好的医疗服务,而且还要在精力方面上给予关心和劝慰,那么患者住院跳楼自杀,医院承当职责吗?下面听讼小编为我们整理了这方面的常识,欢迎阅览!
一、医院未尽到慎重留意职责
患者被医院收治后,两边已构成医疗服务合同联系。医疗服务合同以为患者医治疾病为意图,医院一方应当以满足的勤勉和高度的留意慎重行事,但医院在施行医疗服务合同过程中,并未尽到慎重留意职责。
“防病治病,治病救人”是医疗机构法定的神圣职责。对住院患者人身、产业的“安全保证职责”,是医疗机构根本的法定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生法》第三条规则,“防病治病,治病救人”是医生的“神圣职责”。国务院《医疗机构办理条例》第三条规则,“医疗机构以治病救人,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主旨”。
《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则,“经营者应当保证其供给的产品或许服务契合保证人身、产业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规则,“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或许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未尽合理极限规模内的安全保证职责致使别人遭受人身危害,补偿权利人请求其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撑。”
综上所述,“防病治病,治病救人”是医疗机构法定的神圣职责,对住院患者人身、产业的“安全保证职责”,是医疗机构根本的法定职责。
卫生部《关于加强对精力病院办理的告诉》附件第五条明确要求:“对呈现严峻自伤、自杀、拒食或严峻振奋、激动伤人、外跑等,可危机生命或危害社会治安者应属紧迫收治规模,并应给予特级护理。”卫生部《医院工作准则》第三十三条规则的“特级护理”明确要求:“派专人昼夜关照,紧密调查病况改变”;第十一条还规则了严厉的门卫准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定见》第一百六十条明确规则:“在幼儿园、校园日子、学习的无民事行为才能人或许在精力病院医治的精力患者,遭到损伤或许给别人形成危害,单位有差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给予补偿。”由此可见,对在精力病院医治的精力患者遭到损伤时,施行的是差错职责补偿准则。
依照举证职责倒置的规则,医方未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不存在医疗差错;未能举证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患者赵芸的身亡不存在因果联系。而且,本案很多的现实和依据,有力的证明了医方存在医疗差错,医方不作为的危害行为与患者赵芸的身亡具有显着因果联系。为了保护法令的威望和生命的庄严,医方有必要依法承当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4条第2款第8项规则:“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危害成果之间不存在因果联系,及不存在医疗差错承当举证职责”。
公民、法人违背合同职责,或许因施行侵权行为,给别人形成危害的,应当承当民事职责。医患两边即存在医疗服务合同联系,医院应当依照标准为患者供给安全的医疗设备和医疗服务。
根据我国卫生部公布的《归纳医院分级护理辅导准则(试行)》规则,对一级护理患者的护理应每小时巡视患者,调查患者病况改变。
二、那么,医院在收取了护理费用后,为何对患者的自杀不要承当法令职责呢?
一般情况下,医院的职责在于供给科学完善的医疗服务,医院对患者采纳的护理办法,其意图是对患者进行生命体征观测,而不是对患者进行看守,约束患者活动自在,对患者的人身安全并不负有监护职责。
患者自杀,是其对自己生命健康权的抛弃,与医院医治护理中有无差错没有必定联系,与医院的护理不存在必定的因果联系。即便医院在日常的办理和护理过程中存在某些瑕疵,也不是患者自杀身亡不可或缺的构成条件。因而,于一般患者,即没有精力病或其他需求特别关照和护理的患者,而且在医治期间具有辨认和操控的才能,可以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所发作的结果,假如医院依照规则行使了护理或关照职责的,患者系自杀逝世的,应当以为医院不该承当职责。
尽管法院没有判定医院负有补偿职责,但该案的发作,应当促进医疗机构服务理念的改变。作为医疗机构,要加强对重症患者的特别办理,在对重症患者进行医治的一同,也应对他们进行心理医治和关心,加以安慰、引导,鼓舞他们达观积极地合作医治,享用生命以及和亲人在一同的时刻,防止相似的悲惨剧发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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