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工伤赔偿标准咨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2 17:44
1、员工因工逝世的补偿数额
员工因工逝世,其直系亲属依照下列规则从工伤保险基金收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员工自己薪酬的必定份额发给由因工逝世员工生前供给首要生活来源、无劳作能力的亲属。规范为:爱人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许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添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该高于因工逝世员工生前的薪酬。供养亲属的详细规模由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规则;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详细规范由统筹区域的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规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存案。
伤残员工在罢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逝世的,其直系亲属享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在罢工留薪期满后逝世的,其直系亲属能够享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待遇。
2、工伤七级伤残到十级伤残的补偿规范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用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范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自己薪酬,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自己薪酬,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自己薪酬,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自己薪酬;
(二)劳作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详细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三十六条工伤员工工伤复发,承认需求医治的,享用本法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则的工伤待遇。
3、5级伤残、6级伤残补偿规范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用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范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自己薪酬,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自己薪酬;
(二)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作联系,由用人单位组织恰当作业。难以组织作业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补贴,规范为:五级伤残为自己薪酬的70%,六级伤残为自己薪酬的60%,并由用人单位依照规则为其交纳应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补贴实践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员工自己提出,该员工能够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详细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员工因工逝世,其直系亲属依照下列规则从工伤保险基金收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依照员工自己薪酬的必定份额发给由因工逝世员工生前供给首要生活来源、无劳作能力的亲属。规范为:爱人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许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规范的基础上添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该高于因工逝世员工生前的薪酬。供养亲属的详细规模由国务院劳作保证行政部门规则;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规范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区域上年度员工月平均薪酬。详细规范由统筹区域的人民政府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规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存案。
伤残员工在罢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逝世的,其直系亲属享用本条第一款规则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员工在罢工留薪期满后逝世的,其直系亲属能够享用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待遇。
2、工伤七级伤残到十级伤残的补偿规范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用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范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自己薪酬,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自己薪酬,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自己薪酬,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自己薪酬;
(二)劳作合同期满停止,或许员工自己提出免除劳作合同的,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详细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
第三十六条工伤员工工伤复发,承认需求医治的,享用本法令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则的工伤待遇。
3、5级伤残、6级伤残补偿规范
员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用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付出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规范为:五级伤残为16个月的自己薪酬,六级伤残为14个月的自己薪酬;
(二)保存与用人单位的劳作联系,由用人单位组织恰当作业。难以组织作业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补贴,规范为:五级伤残为自己薪酬的70%,六级伤残为自己薪酬的60%,并由用人单位依照规则为其交纳应交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补贴实践金额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员工自己提出,该员工能够与用人单位免除或许停止劳作联系,由用人单位付出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作业补助金。详细规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