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保护第十四条司法解释怎么理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9 16:29
第十四条 本院曾经有关司法解说与本解说纷歧致的,以本解说为准。
问:据了解,关于触及驰名商标维护案子的统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今年初专门下发了一个告诉,此次发布的司法解说未再清晰此类案子的统辖,该告诉是否持续履行?
答:鉴于当时社会生活中驰名商标确定被“异化”的现象较为严峻,而法律规定的确定标准又不或许十分详细,在详细掌握上具有较大的弹性,简单导致履行标准纷歧,为尽量一致司法标准和纠正一些不标准的做法,我院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及驰名商标确定的民事纠纷案子统辖问题的告诉》(法[2009]1号,2009年1月6日印发)中要求“从告诉下发之日起,触及驰名商标确定的民事纠纷案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此类民事纠纷案子,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未经同意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子。”鉴于统辖问题已经过上述告诉专门清晰,司法解说对此不再触及,仍按该告诉履行。
问:据了解,关于触及驰名商标维护案子的统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曾于今年初专门下发了一个告诉,此次发布的司法解说未再清晰此类案子的统辖,该告诉是否持续履行?
答:鉴于当时社会生活中驰名商标确定被“异化”的现象较为严峻,而法律规定的确定标准又不或许十分详细,在详细掌握上具有较大的弹性,简单导致履行标准纷歧,为尽量一致司法标准和纠正一些不标准的做法,我院已经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触及驰名商标确定的民事纠纷案子统辖问题的告诉》(法[2009]1号,2009年1月6日印发)中要求“从告诉下发之日起,触及驰名商标确定的民事纠纷案子,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人民法院统辖。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统辖此类民事纠纷案子,需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未经同意的中级人民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子。”鉴于统辖问题已经过上述告诉专门清晰,司法解说对此不再触及,仍按该告诉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