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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经常居所地的认定—司考真题答案解析(2013-1-37)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7 02:56
张某寓居在深圳,2008年3月被深圳某公司劳务差遣到马来西亚作业,2010年6月回深圳,转而受雇于香港某公司,其间每周一到周五在香港上班,周五晚上回深圳与家人聚会。2012年1月,张某离任到北京看病,2013年6月回深圳,现居该地。依《涉外民事联系法令适用法》(不考虑该法收效日期的要素)和司法解说,关于张某常常居所地的确定,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2010年5月,在马来西亚
B.2011年12月,在香港
C.2013年4月,在北京
D.2008年3月至今,一直在深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查核天然人常常居所地的确定。《最高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15条规则,天然人在涉外民事联系发生或许改变、停止时现已接连寓居一年以上且作为其日子中心的当地,人民法院能够确定为涉外民事联系法令适用法规则的天然人的常常居所地,但就医、劳务差遣、公事等景象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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