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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许可证有效期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28 17:59

进口许可证的有用期为一年
(一)进口许可证应当在进口处理部门赞同文件规则的有用期内签发。
(二)进口许可证当年有用。特殊状况需求跨年度运用时,有用期最长不得超越次年3月31日。
(三)进口许可证应当在有用期内运用,逾期自行失效,海关不予放行。
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用期内未运用的,经营者应当在进口许可证有用期内向原发证组织提出延期请求。发证组织应当将原证回收,在进出口许可证计算机处理体系中刊出原证后,从头签发进口许可证,并在补白栏中注明延期运用和原证证号。
进口许可证因故在有用期内未运用完的,经营者应当在进口许可证有用期内向原发证组织提出未运用部分的延期请求,发证组织回收原证,在发证体系中对原证进行核销,扣除已运用的数量后,从头签发进口许可证,并在补白栏内注明延期运用和原证证号。
进口许可证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越三个月。
未在进口许可证有用期内提出延期请求的,进口许可证自行失效,发证组织不再受理延证手续,该进口许可证则视为持有者主动抛弃。
进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私行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当在许可证有用期内提出更改请求,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组织,由原发证组织从头换发许可证。
许可证更改内容如触及经营者,进口产品税号、数量、金额、价格、原产地、进口用处、外汇来历,交易方法,报关口岸等栏目,如原赞同组织有相应约束,经营者应当供给原赞同组织赞同更改的文件。
已收取的进口许可证假如丢掉,经营者应当当即向许可证证面注明的进口口岸地海关及相关发证组织书面陈述挂失,声明报废,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证组织收到经营者丢失陈述,经核实该证确未通关运用后,可吊销原进口许可证并核发新证。
海关、工商、公安、纪检、法院等单位需求向发证组织查询或许查询进口许可证,应当依法出示有关证件,发证机关应当承受查询。
进口许可证处理产品在调整发证组织时,自调整之日起,原发证组织不得再签发该产品的进口许可证,并将经营者在调整前的申领状况报调整后的发证组织。经营者在调整前申领的许可证在有用期内持续有用。有用期内未运用或许未悉数运用的进口许可证,按规则到调整后的发证组织处理延期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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