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弦银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胡国强委托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7 04:32【关键提示】
未经国务院证券监督办理机构赞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运营证券事务,故未经赞同的受托人与托付人缔结的证券类托付理财合同原则上应为无效,对受托人因此而取得的非法收入,法院可予以收缴。
【事例索引】
一审:慈溪市人民法院(2007)慈民二初字第1212号(2008年1月11日)
【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弦银世界出资参谋有限公司,居处北京市东城区方家胡同46号3250房间,运营地址北京市向阳门外大街16号我国人寿大厦1809号。
法定代表人候典名,司理。
被告胡国强(反诉原告),男,1968年11月26日出世,汉族,系慈溪市捷慈进出口有限公司司理,居处慈溪市横河镇宜青桥村河东岸。
慈溪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为注册资本3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运营范围为出资参谋、技术推广服务、企业形象策划、公关服务和安排文明艺术交流。被告经朋友引荐阅读了“侯健”所著的出资书本,并由此知道了原告的联系方式。2007年7月1日,原、被告缔结《弦银世界财物托付办理协作协议》,约好:被告托付原告办理财物3000000元,原告对被告股票账户内的财物进行操作,被告不得私自操作,协议期限一年;协议签定后三日内,原告向被告收取45000元作为预收的财物办理费,协议到期后,原告在三个工作日内交还,如被告违背协议条款,则原告将不交还该财物办理费;总财物起浮亏本超越本金30%时,被告有权提早结束合同,交还财物办理费;关于出资收益,被告分配总收益的70%,原告提取总收益的30%,出资收益到达30%时,原告有权提早进行收益结算分配。协议缔结后,被告将开立于北京市民生证券公司的股票账户交与原告办理,并于2007年7月4日汇给原告45000元财物办理费。2007年8月1日,被告未经原告赞同修正了股票账户的暗码、自行买卖并连续划走了悉数资金。故原告诉至法院,恳求承认财物办理协作协议现已免除,要求被告付出30%的出资收益。
原告诉称,2007年7月1日,原、被告两边缔结《弦银世界财物托付办理协作协议》,约好由被告托付原告办理财物3000000元,财物办理费为45000元。原告对被告账户内的财物进行办理,被告不得私自操作,如被告私自操作账户,则原告不交还财物办理费。协议期限一年,期满原告在三个工作日交还受托付办理的财物。被告托付原告办理财物取得的总收益赢利,被告分配总收益的70%,原告提取总收益的30%,协作期内当财物的出资收益到达30%时,原告有权提早进行收益结算分配。协议缔结后,原告实践办理的财物为2637000元。至2007年7月31日,财物总值增至2908000元,盈余271000元。2007年8月1日,被告未经原告赞同修正了账户暗码、私自买卖并连续划走了悉数资金。2007年9月初,原告发函催告被告实行协议,但被告未实行。2007年9月16日,原告告诉被告免除财物办理协作协议,并敦促其付出财物办理收益,被告未予付出,致成胶葛。综上,原告以为,原、被告之间缔结的财物托付办理协作协议合法有用,被告私自操作帐号资金并划走资金的行为已构成底子违约,原告有权免除财物办理协作协议。被告托付原告办理财物取得的总收益赢利271 000元应依约结算,原告可享有30%即81300元。故恳求法院:一、承认免除《弦银世界财物托付办理协作协议》有用;二、判定被告付出托付财物收益813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担负。第一次庭审中,原告改变第二项诉讼恳求为要求被告付出托付财物收益80129.1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