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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新股发行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2 1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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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应具有的条件:
已上市公司向社会揭露发行新股,包含向原股东配售股票(下称:“配股”)和向整体社会公众出售股票(下称“增发”),除应当契合前述所列条件外,还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1、具有完善的法人管理结构, 与对其具有实践控制权的法人或其他安排及其他相关企业在人员、财物、财政上分隔,确保上市公司的人员、财政独立以及财物完好;
2、公司章程契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则;
3、股东大会的告诉、举行方法、表决方法和抉择内容契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则;
4、本次新股发行征集资金用处契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则;
5、本次新股发行征集资金数额原则上不超越公司股东大会同意的拟出资项目的资金需求数额;
6、不存在资金、财物被具有实践控制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安排及其相关人占用的景象或其他危害公司利益的严重相关买卖;
7、公司有严重购买或出售财物行为的,应当契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则;
8、中国证监会规则的其他要求。
二、上市公司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国证监会不予核准其发行请求:
1、最近3年内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2、擅自改变招股文件所列征集资金用处而未作纠正,或许未经股东大会认可;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政会计文件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重组中进入公司的有关财物的财政会计材料及重组后的财政会计材料有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4、招股文件存在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严重遗失;
5、存在为股东及股东的隶属公司或许个人债款供给担保的行为;
6、中国证监会确定的其他景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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