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
>
资讯
>
正文
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4:03
《稳妥法》规则的稳妥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对稳妥标的的查看、主张权(第35条第2款);
(2)投保人、被稳妥人违约时的添加稳妥费或合同解除权(第35条第3款);
(3)经被稳妥人赞同采纳安全预防措施权(第35条第4款);
(4)风险添加而添加稳妥费或合同解除权(第36条第1款);
(5)代位
补偿
请求权(第44条第1款);
(6)除合同有相反约好外,稳妥标的部分损失时,稳妥人有权停止合同。稳妥人停止合同的,应提早15日告诉投保人并交还相应的稳妥费。
登录
|
注册
|
电脑版
Copyright ©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