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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的权利义务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25 14:03

《稳妥法》规则的稳妥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
(1)对稳妥标的的查看、主张权(第35条第2款);
(2)投保人、被稳妥人违约时的添加稳妥费或合同解除权(第35条第3款);
(3)经被稳妥人赞同采纳安全预防措施权(第35条第4款);
(4)风险添加而添加稳妥费或合同解除权(第36条第1款);
(5)代位补偿请求权(第44条第1款);
(6)除合同有相反约好外,稳妥标的部分损失时,稳妥人有权停止合同。稳妥人停止合同的,应提早15日告诉投保人并交还相应的稳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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