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组】论有限责任公司解散清算中成立清算组的几个法律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14:03【清算组】论有限责任公司闭幕清算中建立清算组的几个法令问题
依据《公司法》榜首百八十四条规则,有限公司因发作闭幕事由而闭幕的,公司股东应当在闭幕事由呈现之日起十五日内建立清算组,开端清算。逾期不建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务人能够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这是《公司法》对有限公司闭幕清算时清算组构成的底子规则。跟着我国商场经济的开展,商场运营主体尤其是公司准入准则呈现日益放宽的趋势,并且相关法令法规也进行了具体的规则,而在公司主体退出机制上,尤其是公司闭幕清算的有关规则上,却略显单薄。公司闭幕清算关系到公司债务人、债务人、公司股东的利益,而清算组的构成情况则直接关系到清算事务的依法顺利进行。正因为如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9日发布并本日收效施行了《关于适用〈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则(二)》(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则二”),该司法解释关于了解与适用公司闭幕与清算问题具有指导性含义。本文试从实务操作的视点,结合《公司法》及“公司法规则二”来剖析有限公司(以下未作特别阐明,“公司”均指有限公司)闭幕清算中清算组构成的几个法令问题。
关键词:有限责任公司闭幕清算清算组
一、闭幕清算组的法令性质
公司法榜首百八十五条规则了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的职权,其间主要是对公司财物、负债及未了断事务上的接受和诉讼的代表。在清算组建立后,公司主体资格依然存在,清算组提交的作业效果——清算陈述需经股东会承认(强制清算下由法院承认),整个清算程序的完结也是以清算陈述被股东会(法院)承认。
关于清算组的法令性质,笔者以为应当按照清算事务的程序进行进行界定,然后厘清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的责任。
1、建立时刻和建立条件的特殊性
清算组是在公司闭幕景象呈现后安排建立的,而其建立的时点又依据公司股东是否活跃安排清算和有无债务人请求法院指定建立而有所不同。一般景象下,公司闭幕清算组在闭幕景象呈现后十五日内即建立,而股东如在上述期间内怠于建立或建立后延迟清算、违法清算的,则由债务人向法院请求建立。而假如股东不提出建立清算组,债务人也不请求法院安排的,依据现在的公司法和司法解释,公司无法建立清算组。
2、清算组的隶特点与独立性
一般景象下公司自行建立的清算组悉数由股东组成,清算事务悉数由内部人员进行操作,按照公司法有关规则实行清算组的责任,其所作出的清算陈述由公司股东会进行承认,在公司自行安排的清算中的清算组能够视为“内部清算组”。因而,在公司自行清算的过程中,清算组能够视为公司的代表及履行机关,对内履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公司了断债务债务,在清算组职权范围内,能够看出,清算组与闭幕前公司的董事安排具有平等的职权内容与法令地位。
而关于强制清算的清算组来说,因其安排构成是由法院指定,一切的清算作业相关于公司自行建立的清算组更具有外部性,并且其出具的清算陈述是报送法院来承认,因而,强制清算的清算组相关于被清算公司来说具有较为显着的独立性。
3、清算组的署理性
清算组在实行责任的过程中,需要以公司的名义处理未了解事务、偿还债务、回收债务、担任对被清算公司的产业进行保管、整理、评价处理和清偿、署理诉讼等等。而这些民事法令行为的结果均由被清算公司来承当法令结果,此刻的被清算公司尚未被工商部门进行刊出挂号,因而公司主体仍有用存续。因而,在清算组实行责任的过程中,其具有被清算公司署理人的性质。
二、关于“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的了解与适用
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这一点是没有争议,可是《公司法》中没有明确规则清算组是整体股东仍是能够是部分股东组成,而“公司法规则二”也没有具体规则。这样就会呈现清算组必须由整体股东组成仍是能够由部分股东组成的争议。假如公司整体股东都参与清算组天然契合法令规则,可是实践中往往有些股东开端不了解参与清算组的含义,不肯参与清算组,还有一些公司选用举行股东会,投票抉择推举股东或股东代表、其他专业人士组成清算组参与清算的景象,客观上形成了部分股东或股东底子没有参与清算组的景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