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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下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12:03
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作者约好无确认停止时刻的劳作合同。这儿所说的无确认停止时刻,是指劳作合同没有一个切当的停止时刻,劳作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认,但并不是没有停止时刻。那么实践中,哪些景象能够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听讼网小编立刻为您介绍。
哪些景象下应当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其一,劳作者在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10年以上(留意,此作业年限包含《劳作合同法》施行之前的作业年限),劳作者提出或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其二,用人单位初度施行劳作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签定劳作合同时,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
这种景象与前面第一种景象怎样差异?这是许多人力资源管理人员疑问的问题。首要,咱们需求了解,这儿的“用人单位初度施行劳作合同准则”,其含义绝非是说用人单位本来都不签定劳作合同,而现在开端签定劳作合同,而主要是指“事业单位初度施行劳作合同准则,或许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度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在此之前,该单位施行的都是“铁饭碗”。国企改制从头签定劳作合同与之相似,这儿指的是国企改制打破铁饭碗,要求从头签定有期限的劳作合同。劳作合同准则是为了加强用工的灵活化而不是死板,因而此种景象下的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条件愈加严厉。在这种景象下(事业单位初度施行劳作合同准则,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初度与劳作者签定劳作合同,或国企改制从头签定劳作合同准则),签定无固定期限除了接连作业满十年之外,还需求另一个条件: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也就是说,在这种状况下,即便接连作业满十年,也不要求有必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简略的说,假如是归于“用人单位初度施行劳作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签定劳作合同”的状况,那么只需“劳作者在该用人单位接连作业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在十年以内的”状况下,用人单位才有必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不然法令不要求用人单位有必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只需在不是归于“用人单位初度施行劳作合同准则或许国有企业改制从头签定劳作合同”的状况下,才能够适用《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则的其它景象,确认是否归于用人单位有必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景象。
其三,接连缔结二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且劳作者没有过错性免除景象和医疗期满免除、不能担任免除景象,续订劳作合同的,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除劳作者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外,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此种景象包含四个条件:
一,接连缔结两次固定期限劳作合同,该次数从《劳作合同法》施行后开端核算。假如施行前现已屡次签定固定期限合同的,签定次数不计入“两次”内。假如接连签定两次乃至更屡次以完结必定作业任务为期限的劳作合同,也不用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二,劳作者没有《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过错性免除景象和第四十条医疗期满免除、不能担任免除景象;
三,续订劳作合同的;
四,劳作者没有明示提出缔结固定期限劳作合同。
所谓“劳作者提出或许赞同续订、缔结劳作合同的”,应当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应怎么了解?是不是契合其它条件时,只需劳作者提出要续签劳作合同,则用人单位就有必要赞同?仍是说用人单位能够不赞同续签,只需在用人单位赞同续签,并且契合其它条件时,才有必要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现在对此争议很大。一种观点以为,法条的文义很清楚,“劳作者提出续订、缔结”的,用人单位就有必要缔结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不然的话,既不契合法条文义,也不契合立法机关强化劳作联系的长期性、稳定性的转义。另一种观点则以为,续订也好,缔结也好,与一般的缔结合同行为实质相同,应该是一种两边自愿的合意。不能说是一方提出来签定,另一方就有必要签定,这不契合道理,也不契合法理。
怎样了解“接连作业满10的”
1、《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九条明确规则:“劳作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则的接连作业满10年的开始时刻,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核算,包含劳作合同法施行前的作业年限。”
2、某些状况下,尽管改变了用人单位,但工龄仍应接连核算。
《劳作合同法施行法令》第十条规则:“劳作者非因自己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作业的,劳作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兼并核算为新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原用人单位现已向劳作者付出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免除、停止劳作合同核算付出经济补偿的作业年限时,不再核算劳作者在原用人单位的作业年限。”换言之,非因劳作者原因换了新单位的,就算原单位已付出经济补偿金的,作业年限仍应接连核算,满了10年契合签定无固定期限劳作合同的条件时,仍应签定。3、戎行退伍、复员、转业军人的军龄,核算为接纳安顿单位的接连工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戎行转业干部安顿暂行办法》(中发[2001]3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退伍义务兵安顿作业随用人单位变革施行劳作合同准则的定见》(国发[1993]54号)等文件均对此作出了规则。即这些状况下的接连作业年限应该加上军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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