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技术作品作者的认定途径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19 02:54
裁判要旨
专利技能著作作者身份的确认是处理创造人署名权胶葛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可根据该专利技能著作的原始材料由谁把握、谁更能明晰阐释著作的核心技能内容等途径来确认作者身份。
案情
2006年9月21日,亚神环保公司总经理张四海以《亚神环保公司关于YSH北方人工湿地技能的可研陈说》(以下简称《可研陈说》)一文为首要技能根底,向国家常识产权局恳求“北方笔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办法”创造专利,2009年1月21日取得授权布告,专利号为ZL200610107078.9号,创造人为张四海、王培名,专利权人为亚神环保公司、张四海。2009年5月12日,王培名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自己是《可研陈说》的仅有作者,张四海申报专利行为系受公司托付,但张四海却在申报中私自增加自己的姓名,恳求法院依法承认“北方笔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办法”的仅有创造人为王培名。
裁判
郑州中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中,当事人两边均把《可研陈说》一文作为确认其系ZL200610107078.9号“北方笔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办法”创造专利创造人的直接依据。王培名编撰的《可研陈说》与张四海恳求涉案专利时向专利署理安排供给的《可研陈说》内容完全一致。但王培名提交的《可研陈说》一文有其署名,并向法院提交了打印件初稿及修改稿,经对王培名打印完结该文件的电脑进行勘验,显现该文件文档创立时刻为2006年7月31日,早于张四海恳求专利的时刻2006年9月21日。一起,张四海无法提交或阐明《可研陈说》等技能材料的原始文档或文件来历,也不能就涉案专利技能的构成、研制和其他技能细节问题给予明晰阐释。
郑州中院判定:承认“北方笔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办法”(ZL200610107078.9号)创造专利的创造人为王培名。
张四海不服一审判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10月28日,河南高院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四海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恳求。
201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张四海的再审恳求。
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谁是《可研陈说》的真实作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创造该著作的原始材料由谁把握。一个著作的构成至少要通过思维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比方文字著作,作者能够供给比方纸质手稿、创造时的文章纲要、思路图纸等;又比方拍摄著作,则能够供给胶卷底片、数码照片原图等。本案中,王培名为证明自己的作者身份,供给依据证明了自己自2003年至2005年,先后赴杭州、深圳、上海、南宁等地,进行人工湿地技能方面实地调查研讨,并提出在北方气候条件下选用人工湿地技能进行污水净化工程的依据;2006年5月、6月,其完结并编撰了《河南亚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YSH北方人工湿地技能的可研陈说》、《关于北方笔直潜流式人工湿地技能在北方地区使用的阐明》、《权利要求书》、《YSH北方人工湿地体系技能简介》、《关于厌氧消化的部分常识、注意事项及操作程序》、《关于污泥胀大与曝气池泡沫的问题查看及处理办法》等技能文献的依据。而且,王培名向法院提交了其外出调查所发作的费用收据及其他相关文字材料,并供给多名证人证明研制过程中的相关状况,上述依据彼此印证,能够构成完好的依据链条。
2.借用必要技能手段确认创造时刻。现在,数字版权自助维护方法——“时刻戳”服务现已得到《电子签名法》的认可,加盖了时刻戳的数据电文能够作为有用的法令依据。因此,假如虚拟著作作者及时恳求时刻戳,取得第一时刻著作存在及内容完好性证明,将有利于维护自己的作者权益。不过在本案中,《可研陈说》在创造中并没有恳求时刻戳等技能维护,但任何电脑创造文档都会主动生成一个文档创造时刻,也能够成为法院判别谁最早完结该文档创造的途径之一。本案中,《可研陈说》系恳求涉案专利的首要技能材料,而且张四海恳求涉案专利时向专利署理安排供给《可研陈说》与王培名编撰的《可研陈说》除个别字句细微差别外,其他完全相同,且存在多处一起的打印过错,例如:第3页“防渗”都打印为“防湛”、“附着力”打印为“附差力”、“围堰”打印为“国堰”,第6页都打印有“用不不时刻”,第7页将“我公司”打印成“我司”等——可见:两个当事人提交的《可研陈说》均出自同一电子版,法院安排两边当事人对王培名打印完结该文件的电脑进行勘验显现,该文件文档创立时刻为2006年7月31日,早于张四海向国家常识产权局恳求专利时刻2006年9月21日。
3.著作核心内容由谁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则:“专利法所称创造人或许设计人,是指对创造创造的实质性特色作出创造性奉献的人。在完结创造创造过程中,只担任安排作业的人、为物质技能条件的使用供给方便的人或许从事其他辅佐作业的人,不是创造人或许设计人。”本案《可研陈说》是恳求创造专利的根底文件,真实的作者必定对陈说中所触及到的杂乱技能了然于胸。庭审中,王培名屡次要求两边各自当庭对《可研陈说》中触及的化学方程式组的微生物降解原理当庭予以解说,张四海以《可研陈说》中的人工湿地没有植物,而涉案专利必须有植物为由回绝解说。但从两边举证的《可研陈说》第7页显现:“YSH人工湿地不需要栽培水生物类就能够使污水净化合格……但为了增收或美化环境,我司对植物也进行了研讨,可栽培些习惯北方成长经济类植物与花卉等,如:茭白、查莆、水冬青、水莲子等水生植物。”在一、二审法院重复就涉案专利技能的内容要求两边当事人陈说定见的状况下,张四海都未能就涉案专利技能的构成、研制和其他技能细节问题给予明晰阐明,所以归纳本案实践,张四海虽然在有关人工湿地工程中进行过必定的安排作业,但从本案现有的依据和庭审状况看,张四海无法对《可研陈说》相关技能作出合理解说,故现有依据不足以确认其对本创造的实质性特色作出创造性奉献,因此不是本案所涉专利的创造人。
专利技能著作作者身份的确认是处理创造人署名权胶葛的条件。司法实践中,可根据该专利技能著作的原始材料由谁把握、谁更能明晰阐释著作的核心技能内容等途径来确认作者身份。
案情
2006年9月21日,亚神环保公司总经理张四海以《亚神环保公司关于YSH北方人工湿地技能的可研陈说》(以下简称《可研陈说》)一文为首要技能根底,向国家常识产权局恳求“北方笔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办法”创造专利,2009年1月21日取得授权布告,专利号为ZL200610107078.9号,创造人为张四海、王培名,专利权人为亚神环保公司、张四海。2009年5月12日,王培名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建议自己是《可研陈说》的仅有作者,张四海申报专利行为系受公司托付,但张四海却在申报中私自增加自己的姓名,恳求法院依法承认“北方笔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办法”的仅有创造人为王培名。
裁判
郑州中院经审理以为:本案中,当事人两边均把《可研陈说》一文作为确认其系ZL200610107078.9号“北方笔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办法”创造专利创造人的直接依据。王培名编撰的《可研陈说》与张四海恳求涉案专利时向专利署理安排供给的《可研陈说》内容完全一致。但王培名提交的《可研陈说》一文有其署名,并向法院提交了打印件初稿及修改稿,经对王培名打印完结该文件的电脑进行勘验,显现该文件文档创立时刻为2006年7月31日,早于张四海恳求专利的时刻2006年9月21日。一起,张四海无法提交或阐明《可研陈说》等技能材料的原始文档或文件来历,也不能就涉案专利技能的构成、研制和其他技能细节问题给予明晰阐释。
郑州中院判定:承认“北方笔直潜流式人工湿地净化污水的办法”(ZL200610107078.9号)创造专利的创造人为王培名。
张四海不服一审判定,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0年10月28日,河南高院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张四海仍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恳求。
2013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决:驳回张四海的再审恳求。
分析
本案的关键在于确认谁是《可研陈说》的真实作者,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下手:
1.创造该著作的原始材料由谁把握。一个著作的构成至少要通过思维阶段、构思阶段和表达阶段。比方文字著作,作者能够供给比方纸质手稿、创造时的文章纲要、思路图纸等;又比方拍摄著作,则能够供给胶卷底片、数码照片原图等。本案中,王培名为证明自己的作者身份,供给依据证明了自己自2003年至2005年,先后赴杭州、深圳、上海、南宁等地,进行人工湿地技能方面实地调查研讨,并提出在北方气候条件下选用人工湿地技能进行污水净化工程的依据;2006年5月、6月,其完结并编撰了《河南亚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关于YSH北方人工湿地技能的可研陈说》、《关于北方笔直潜流式人工湿地技能在北方地区使用的阐明》、《权利要求书》、《YSH北方人工湿地体系技能简介》、《关于厌氧消化的部分常识、注意事项及操作程序》、《关于污泥胀大与曝气池泡沫的问题查看及处理办法》等技能文献的依据。而且,王培名向法院提交了其外出调查所发作的费用收据及其他相关文字材料,并供给多名证人证明研制过程中的相关状况,上述依据彼此印证,能够构成完好的依据链条。
2.借用必要技能手段确认创造时刻。现在,数字版权自助维护方法——“时刻戳”服务现已得到《电子签名法》的认可,加盖了时刻戳的数据电文能够作为有用的法令依据。因此,假如虚拟著作作者及时恳求时刻戳,取得第一时刻著作存在及内容完好性证明,将有利于维护自己的作者权益。不过在本案中,《可研陈说》在创造中并没有恳求时刻戳等技能维护,但任何电脑创造文档都会主动生成一个文档创造时刻,也能够成为法院判别谁最早完结该文档创造的途径之一。本案中,《可研陈说》系恳求涉案专利的首要技能材料,而且张四海恳求涉案专利时向专利署理安排供给《可研陈说》与王培名编撰的《可研陈说》除个别字句细微差别外,其他完全相同,且存在多处一起的打印过错,例如:第3页“防渗”都打印为“防湛”、“附着力”打印为“附差力”、“围堰”打印为“国堰”,第6页都打印有“用不不时刻”,第7页将“我公司”打印成“我司”等——可见:两个当事人提交的《可研陈说》均出自同一电子版,法院安排两边当事人对王培名打印完结该文件的电脑进行勘验显现,该文件文档创立时刻为2006年7月31日,早于张四海向国家常识产权局恳求专利时刻2006年9月21日。
3.著作核心内容由谁把握。《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则:“专利法所称创造人或许设计人,是指对创造创造的实质性特色作出创造性奉献的人。在完结创造创造过程中,只担任安排作业的人、为物质技能条件的使用供给方便的人或许从事其他辅佐作业的人,不是创造人或许设计人。”本案《可研陈说》是恳求创造专利的根底文件,真实的作者必定对陈说中所触及到的杂乱技能了然于胸。庭审中,王培名屡次要求两边各自当庭对《可研陈说》中触及的化学方程式组的微生物降解原理当庭予以解说,张四海以《可研陈说》中的人工湿地没有植物,而涉案专利必须有植物为由回绝解说。但从两边举证的《可研陈说》第7页显现:“YSH人工湿地不需要栽培水生物类就能够使污水净化合格……但为了增收或美化环境,我司对植物也进行了研讨,可栽培些习惯北方成长经济类植物与花卉等,如:茭白、查莆、水冬青、水莲子等水生植物。”在一、二审法院重复就涉案专利技能的内容要求两边当事人陈说定见的状况下,张四海都未能就涉案专利技能的构成、研制和其他技能细节问题给予明晰阐明,所以归纳本案实践,张四海虽然在有关人工湿地工程中进行过必定的安排作业,但从本案现有的依据和庭审状况看,张四海无法对《可研陈说》相关技能作出合理解说,故现有依据不足以确认其对本创造的实质性特色作出创造性奉献,因此不是本案所涉专利的创造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