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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而育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9 20:05

案情简介
贾某2004年6月成为某酒店职工,与该酒店签订了三年劳作合同,试用期三个月。2004年 8月,未婚的贾某发现自己怀孕了,经慎重考虑她计划生下这个孩子。2004年,贾某向酒店恳求产假时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以为她从未交过生育稳妥费,不能享用生育稳妥待遇;一起以为贾某未婚先孕,不契合酒店关于生育女职工能够获得1200元的生育补贴包干准则规则。因而贾某被奉告,能够休产假,但产假期间酒店将不付出薪酬,也不能享用任何与生育相关的待遇。贾某不服,将该酒店诉至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恳求判决该酒店付出其休产假期间的薪酬及相关的生育稳妥待遇。
裁定成果
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经审理后,驳回贾某相关申述,一起责令酒店吊销生育费用包干做法。
专家点评
本案首要存在以下几个争议焦点:
焦点一:未婚而育是否能够休产假。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证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则:“任何单位均应依据妇女的特色,依法维护妇女在工作和劳作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组织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作。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别维护。”可见妇女生育期间的产假是法定的,不论其生育是否契合计划生育方针,职工提出休产假要求时企业都应当无条件地同意。国家规则 90天产假,意图是为了能够保证产妇有满足的时刻康复身体健康,享用产假不以是否契合计划生育方针为前提条件,只需有生育的现实,就应当享用90天的合法产假。
可见本事例中该酒店同意贾某法定产假的做法是正确的。
焦点二:未婚而育是否能够享用生育稳妥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中规则“国家安稳现行生育方针,鼓舞公民晚婚晚育,发起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第四十一条中又规则“不契合本法第十八条规则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 并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傍边第二十四条中明确规则“国家树立、健全根本养老稳妥、根本医疗稳妥、生育稳妥和社会福利等社会保证准则,促进计划生育。”阐明生育稳妥的建立是为了保证计划生育方针的顺畅遵循,违背计划生育方针者是不能享用相关稳妥待遇的。
我国生育稳妥要求享用目标有必要是合法婚姻者,即有必要契合法定结婚年龄、按婚姻法规则办理了合法手续,并契合国家计划生育方针等的公民,而像本案中贾某的未婚而育是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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