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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友情提醒 劳动维权当心过期失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5 02:05

    据市裁定委2005年统计数据显现,10%以上的劳作争议因超越法令规则的申述时效而不被受理。这个数据标明不少劳作者由于种种原因未及时申述,而一旦下决心想经过法令途径解决问题时,却不知已超出法令规则的申述时效,失去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时机。
    据分析超越法令申述时效大致有这样几种类型:一是由于劳作者不知道发作劳作争议请求裁定应在60天内提起,当被奉告劳作法规则的申述时效为60地利,才茅塞顿开;二是脱离原单位到新单位作业后在核算缴费金额时发现原单位未为自己足额交纳或未准时交纳社保费,再来提起裁定已为时已晚。因而要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切勿忽视一个根本的法令规则—申述的有效期。劳作法第八十二条规则:“提出裁定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作争议发作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作争议裁定委员会提出书面请求。”这儿的“应当”是指劳作者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的权益遭到损害之日起算。例如:单位未付出劳作者薪酬(包含加班薪酬)、未交纳作业期间的社会保险费等,当劳作者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就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裁定,由于种种原因职工只能在脱离单位后想经过法令途径解决问题,那也必须在脱离单位之日起的60天内提起请求,否则将损失一次维权的时机。由于时效是进入劳作裁定审理的前提条件。
    当然,在本市的劳作裁定实践中,为维护劳作者的合法权益,对其特别的状况进行了放宽调整,在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正当理由超越申述时效的则破例,比如:当事人因严重疾病致使无法在申述时效内申述且托付代理人有困难的;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约束行为能力的人且无法定代理人致使无法在申述时效内申述的;当事人因其他非自己片面差错导致的妨碍致使无法在申述时效内申述的;再有的便是当事人在曾向劳作监察部分或劳作争议调停安排企业调停委员会请求过调停,有关部分调停不成后再来申述的,在核算时效时则依据有关部分出具的证明资料将该部分的处理时刻予以扣除。
    裁定委员会依据法令规则对时效作了相关的特别调整,除此外超越60天法令规则的申述时效,裁定委不予受理。或许劳作者还存在侥幸心理,裁定以超越时效不予受理,再去法院提起诉讼。因现在的司法程序是一裁二审制。殊不知,当裁定委员会发给你一纸不予受理的法令文书后,你再去法院提起诉讼,有的仅仅诉权而不是胜诉权。法院同样会以劳作法规则的申述时效驳回劳作者的诉讼请求。在这种状况下就意味着即便你的权益遭到损害,理应遭到维护,但也无法经过法令途径取得支撑。
在此,裁定委员会提示劳作者当你的合法权益遭到损害之日时,不要忽视你的申述时效,如要问询相关内容,请拨打12333上海市劳作和社会保障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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