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台湾金管会修订第三方支付专法支付公司须设内部稽核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16:34
金管会本周加快脚步拟定第三方付出专法的子法,10日与银行业者、电子商务业者完结内稽内控人员方法40条逐条拟定,抉择未来第叁方付出业者至少要有一名内部稽核人员,且自法则实施后有9个月的缓冲期,让电商业者寻觅契合资历的人员。
银行局副局吕蕙容表明,此次研商的[电子付出组织内部操控及稽核准则实施方法草案]适用的目标有二类,一类是专营的电子付出组织,一类是兼营电子付出组织事务的电子票证发行组织,至于银行业者则回归本业界稽内控规则。
依据子法规则,第三方付出组织的内部稽核人条件至少需契合二类,第一类较严厉,并且一定要设置一人:有必要具有二年以上金融查看经历,或是大专院校结业、高等考试或相当于高等考试、世界内部核师考试及格并具有二年以上金融事务经历。
第二类是曾任稽核、会计师事务所查帐员、电脑公司程式设计师或体系分析师等专业人员二年以上,并受过三个月以上电子付出组织事务及办理练习。
别的方法中也规则,稽核人员有必要要有[领队]编制,担任汇整分组稽核,具统整的人物。塬先的规则是内部稽核人员充当领队时,应有叁年以上的稽核或金融查看经历、一年以上的稽核经历及五年以上的金融事务经历。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