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公诉案件的审查有哪些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4 01:43
对公诉案子的检查问题
刑事诉讼是处于相等对立位置、有胶葛的两边向处于中立位置的裁判方告诉其胶葛,并恳求裁判方处理其胶葛的活动。
1.对公诉案子的检查: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子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申述资料进行检查,只需申述书中有清晰的指控违法现实而且附有根据目录、证人名单和首要根据复印件或相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议。可是,根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议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预备:
(1)确认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10日前,将申述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刻和地址在开庭前3日告诉人民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告诉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5)奉告被告人能够托付辩解人,必要时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责任的律师为其辩解。
(6)揭穿审判的案子,在开庭3日前先期揭穿案由、被告人名字、开庭时刻和地址。
(7)有关国家隐秘和个人隐私案子不揭穿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案子,一概不揭穿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违法的案子,一般也不揭穿审理。
3.法庭审判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告案由:宣告是否揭穿审判;宣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奉告当事人有请求回避的权力。奉告被告人有辩解的权力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掌管下,控辩两边经过各自举证、发表定见来揭穿案子真实状况的进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详细程序有:公诉人宣读申述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说;讯问、提问被告人;核实根据等。
法庭审理进程中,合议庭对根据有疑问的,能够宣告休庭,对根据曩昔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根据,请求从头判定或勘验。法庭关于上述请求,应当作出是否赞同的决议。
(3)法庭争辩。经审判长答应,公诉人、当事人和辩解有、诉讼代理人能够对根据和案子状况发表定见而且能够相互辨论。
(4)被告人最终陈说。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说自己对案子的定见或标明自己的知道和情绪,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掠夺被告人最终陈说的权力。法庭的悉数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理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现实、根据和有关的法令规则,确认对案子怎么处理并作出处理决议,合议庭评议隐秘进行,别离作出如下判定:
①案子现实清楚,根据确实充分,根据法令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定;
②根据法令确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定;
③根据不足,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根据不足、指控的违法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定。
评议完毕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定,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定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时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当即送达判定书。
4.延期审理、间断审理和停止审理(拜见“比较速记”中的八)
5.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子,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越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则景象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再延伸1个月,人民法院改动统辖的案子,从改动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子之日起核算。
6.第一审程序的法令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则:“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子违背法令规则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纠正定见”。
刑事诉讼是处于相等对立位置、有胶葛的两边向处于中立位置的裁判方告诉其胶葛,并恳求裁判方处理其胶葛的活动。
1.对公诉案子的检查:一审法院收到公诉案子后,应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员对申述资料进行检查,只需申述书中有清晰的指控违法现实而且附有根据目录、证人名单和首要根据复印件或相片的,应当作出开庭审判的决议。可是,根据是否确实可靠,不是决议是否开庭审判的必要条件。
2.开庭审判前的预备:
(1)确认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不属于合议庭组成人员由院长或庭长指定审判长。
(2)在开庭10日前,将申述书副本送达被告。
(3)将开庭的时刻和地址在开庭前3日告诉人民检察院。
(4)传唤诉讼参与人。传票和告诉书最迟在开庭3日前送达。
(5)奉告被告人能够托付辩解人,必要时指定承当法令援助责任的律师为其辩解。
(6)揭穿审判的案子,在开庭3日前先期揭穿案由、被告人名字、开庭时刻和地址。
(7)有关国家隐秘和个人隐私案子不揭穿审理;不满16岁的未成年人违法的案子,一概不揭穿审理;已满16岁的未成年违法的案子,一般也不揭穿审理。
3.法庭审判
(1)开庭。审判长应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告案由:宣告是否揭穿审判;宣告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奉告当事人有请求回避的权力。奉告被告人有辩解的权力等。
(2)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指在人民法院掌管下,控辩两边经过各自举证、发表定见来揭穿案子真实状况的进程,是法庭审理的中心环节,详细程序有:公诉人宣读申述书;被告人、被害人陈说;讯问、提问被告人;核实根据等。
法庭审理进程中,合议庭对根据有疑问的,能够宣告休庭,对根据曩昔时行调查核实,当事人和辩掮,诉讼代理人有权请求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根据,请求从头判定或勘验。法庭关于上述请求,应当作出是否赞同的决议。
(3)法庭争辩。经审判长答应,公诉人、当事人和辩解有、诉讼代理人能够对根据和案子状况发表定见而且能够相互辨论。
(4)被告人最终陈说。它是法庭审判的必经程序。是指被告人陈说自己对案子的定见或标明自己的知道和情绪,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能掠夺被告人最终陈说的权力。法庭的悉数活动应当由书记员写成笔录、经审判长审理后,由审判长和书记员签名。
(5)评议和宣判。合议庭根据法庭审理查明的现实、根据和有关的法令规则,确认对案子怎么处理并作出处理决议,合议庭评议隐秘进行,别离作出如下判定:
①案子现实清楚,根据确实充分,根据法令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定;
②根据法令确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定;
③根据不足,不能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根据不足、指控的违法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定。
评议完毕后即可当庭宣判。当庭宣告判定,应当在5日以内将判定书送达当事人和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定时宣判的,应当在宣判后当即送达判定书。
4.延期审理、间断审理和停止审理(拜见“比较速记”中的八)
5.第一审程序的期限,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公诉案子,应当在受理后1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越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126条规则景象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或许决议,能够再延伸1个月,人民法院改动统辖的案子,从改动后的人民法院收到案子之日起核算。
6.第一审程序的法令监督。《刑事诉讼法》第169条规则:“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审理案子违背法令规则的诉讼程序,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纠正定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