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应何判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9 19:53
[案情]
杨某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之一。2007年1月,杨某经与恋人王某商定,杨某将其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得的店面赠与王某,有关房子办证手续由杨某担任。同年1月22日,杨某以王某的名义向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请求办证,房管局依法向王某颁发了产权证书。不久,杨某与王某闹了对立,2007年2月杨某单方向房管局请求刊出了王某的店面产权,改将店面注册挂号于自己名下,房管局为杨某处理了相关挂号手续。2008年1月,杨某将该店面转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处理了产权过户挂号手续。2008年3月,王某得知此过后向法院申述,要求法院吊销房管局刊出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康复王某产权证的合法有效性,并承认杨某为自己所办的产权证书无效。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吊销房管局刊出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承认杨某改为自己所办产权证无效。杨某将店面赠于王某并为之处理了产权挂号手续,杨某的赠与行为已然完结,此刻王某系该店面的合法所有人。过后,杨某在未征得王某的赞同下,私自到房管局请求改变挂号,房管局未经严厉检查一,在王某未参与,未签字认可也未授权的情况下,将王某的产权私行刊出,并将店面转注册于杨某名下,房管局刊出及挂号行为显着违背法定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则,应予吊销,本可一起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但因店面已由杨某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处理产权过户挂号手续,胡某对该店面好心获得,如判定房管局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已然损失含义,故仅吊销房管局刊出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承认房管局将店面挂号于杨某名下的行政行为无效,但不予康复王某的产权。
第二种:吊销房管局刊出王某产权行为,一起责令房管局采纳补助办法,康复王某的产权。关于吊销房管局刊出王某产权行为的理由赞同第一种定见,一起杨某的行为已严峻侵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现因争议店面已由第三人好心获得,假如不责令房管局采纳补救办法,康复王某的产权,则不利于王某向杨某建议补偿无合法根据,然后不利于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种:应当判定承认房管局将王某产权改变为杨某的挂号行为无效。房管局刊出王某产权,为杨某处理注册挂号行为实际上施行的便是改变产权挂号行政行为,因为房管局违背法定程序改变,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应无效,加之争议店面产权已由第三人好心获得,康复王某的产权已无实际含义,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则,适用承认判定,承认被诉详细行政行为依法无效。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
[管析]
本案中要处理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本案的处理应适用何种判定,二是胡某的行为是否属好心获得。
被诉详细行为违法,一般的了解是应当吊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七条规则第二款规则,人民法院以为被诉详细行政行违法,但不具有可吊销内容的或详细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许无效的,都应当作出承认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定。
事实上,本案房管局刊出王某的产权挂号与为杨某的注册挂号行为,施行的便是一个改变产权挂号行为,房管局在未经得店面合法所有人王某的赞同下即私行改变产权归杨某,显着违法且显着逾越行政主体职权,应属无效行政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七条规则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则,应当作出承认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定。一起按照我国物权法第106第第(一)项的规则:“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好心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许动产的所有权。”本案胡某受让店面时对房产的产权瑕疵彻底不知情,且经公平交易受让了房产,归于好心获得。假如判定吊销房管局的改变产权挂号行政行为,康复王某的合法产权,则显着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则,侵害了胡某的合法权益。也便是说,此刻该店面的最终权属挂号既成事实,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尽管显着违法,但不具有可吊销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七条规则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则,亦应当作出承认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定。
杨某系县房地产开发公司股东之一。2007年1月,杨某经与恋人王某商定,杨某将其从县房地产开发公司分得的店面赠与王某,有关房子办证手续由杨某担任。同年1月22日,杨某以王某的名义向县房地产管理局(以下简称房管局)请求办证,房管局依法向王某颁发了产权证书。不久,杨某与王某闹了对立,2007年2月杨某单方向房管局请求刊出了王某的店面产权,改将店面注册挂号于自己名下,房管局为杨某处理了相关挂号手续。2008年1月,杨某将该店面转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处理了产权过户挂号手续。2008年3月,王某得知此过后向法院申述,要求法院吊销房管局刊出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康复王某产权证的合法有效性,并承认杨某为自己所办的产权证书无效。
[不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念。
第一种:吊销房管局刊出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承认杨某改为自己所办产权证无效。杨某将店面赠于王某并为之处理了产权挂号手续,杨某的赠与行为已然完结,此刻王某系该店面的合法所有人。过后,杨某在未征得王某的赞同下,私自到房管局请求改变挂号,房管局未经严厉检查一,在王某未参与,未签字认可也未授权的情况下,将王某的产权私行刊出,并将店面转注册于杨某名下,房管局刊出及挂号行为显着违背法定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则,应予吊销,本可一起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但因店面已由杨某卖给了不知情的胡某,并处理产权过户挂号手续,胡某对该店面好心获得,如判定房管局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已然损失含义,故仅吊销房管局刊出王某产权的行政行为,承认房管局将店面挂号于杨某名下的行政行为无效,但不予康复王某的产权。
第二种:吊销房管局刊出王某产权行为,一起责令房管局采纳补助办法,康复王某的产权。关于吊销房管局刊出王某产权行为的理由赞同第一种定见,一起杨某的行为已严峻侵害了杨某的合法权益,现因争议店面已由第三人好心获得,假如不责令房管局采纳补救办法,康复王某的产权,则不利于王某向杨某建议补偿无合法根据,然后不利于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利益。
第三种:应当判定承认房管局将王某产权改变为杨某的挂号行为无效。房管局刊出王某产权,为杨某处理注册挂号行为实际上施行的便是改变产权挂号行政行为,因为房管局违背法定程序改变,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应无效,加之争议店面产权已由第三人好心获得,康复王某的产权已无实际含义,故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则,适用承认判定,承认被诉详细行政行为依法无效。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念。
[管析]
本案中要处理的法律问题主要有两个。一是本案的处理应适用何种判定,二是胡某的行为是否属好心获得。
被诉详细行为违法,一般的了解是应当吊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七条规则第二款规则,人民法院以为被诉详细行政行违法,但不具有可吊销内容的或详细行政行为依法不成立或许无效的,都应当作出承认被诉详细行政行为违法或无效的判定。
事实上,本案房管局刊出王某的产权挂号与为杨某的注册挂号行为,施行的便是一个改变产权挂号行为,房管局在未经得店面合法所有人王某的赞同下即私行改变产权归杨某,显着违法且显着逾越行政主体职权,应属无效行政行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七条规则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则,应当作出承认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定。一起按照我国物权法第106第第(一)项的规则:“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动产时是好心的,受让人获得该不动产或许动产的所有权。”本案胡某受让店面时对房产的产权瑕疵彻底不知情,且经公平交易受让了房产,归于好心获得。假如判定吊销房管局的改变产权挂号行政行为,康复王某的合法产权,则显着违背了物权法的规则,侵害了胡某的合法权益。也便是说,此刻该店面的最终权属挂号既成事实,被诉详细行政行为尽管显着违法,但不具有可吊销内容,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五十七条规则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则,亦应当作出承认被诉详细行政行为无效的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