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对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构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23:39

遗产税的开征关于缩小贫富差距、鼓舞人们发扬勤劳自主精力,促进有钱人向公益事业捐献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含义。本文拟依据世界各国征收遗产税的经历,提出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根本设想。
遗产税(Inhentance Tax)归于对居民产业搬运课征的税种,是对产业所有者因逝世将产业搬运给别人所征收的税。它包含对被承继人遗产总额课征的遗产税和对承继人承继比例课征的承继税。遗产税在产业课税系统中占有重要位置。下面听讼网小编就带我们去了解一下我国的遗产税的设想形式。
一、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整体形式
从世界各国的状况看,遗产税整体形式不外乎总遗产税制、分遗产税制、总分遗产税制三种类型。这三种税制各有特点。总遗产税制在国家再分配累积财富方面更具力度:分遗产税制较为照料经济条件差的承继人;总分遗产税制统筹二者,但规划杂乱、征管要求高。
一般将赠与税和遗产税一起课征,这是为了避免被承继人在其生前以赠与方法转让产业而逃税。世界上大都国家都一起开征此两项税种。
我国税制形式的挑选既要学习国外经历,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详细国情。从世界经济进程看,以增值税和所得税为主体,其它税种为弥补的税收系统是世界税制开展的趋势。遗产税只能作为辅佐税种。从税收征管水平来看,我国的征管力量薄弱,征管功率低下,征管准则不健全。从遗产承继的程序来看,采纳书面遗言经过公证的较少,选用口头遗言未经公证的较多。遗产承继短少有形的法令文件依据,税源透明度差。归纳以上要素,我国开征遗产税适合挑选总遗产税制。至于对不同承继人不能区别对待的问题可采纳税外处理的方法,如可在我国承继法中规则对日子有特别困难、缺少劳动能力的承继人在分配税后遗产时,予以恰当照料。依据国外经历,施行遗产税的国家一般一起开征赠与税。我国也应以赠与税与遗产税配套施行,以避免产业所有者在生前向承继人搬运产业,而躲避交纳遗产税。但开征赠与税的状况比较杂乱,怎么谓赠与、怎么赠与、怎么核对、怎么计价等等,操作起来难度较大。我国现在没有树立个人收入申报和产业挂号准则,亦可考虑稍晚一步施行。
二、我国遗产税的纳税规模
在确认纳税规模方面,世界上一般有三种准则:国籍准则、居处准则及产业所在地准则。大都国家或区域一起运用几种准则。选用居处准则和产业所在地准则的国家一般规则:寓居在境内的承继人或被承继人(纳税人)对其境内外悉数遗产课征;在境外寓居的仅就其在境内的遗产纳税。如我国台湾区域规则:凡常常寓居在台湾境内、逝世时已有产业的人,就其在台湾境内外悉数遗产课征遗产税;对常常寓居在台湾境外的不具有“台湾籍”身份的人,逝世时在台湾境内已有产业的,仅就其在台湾境内的遗产课征遗产税,其在台湾境内的产业赠与课征赠与税。日本的处理与此相似。香港履行产业所在地准则。
以上就是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常识,信任我们经过以上常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假如您还遇到什么较为杂乱的法令问题,欢迎登陆听讼网进行律师在线咨询。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