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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关于毒品案件立案标准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8 03:21
发布部分:公安部
发布文号:[1988]公刑字6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
公安部《关于刑事侦察部分分担的刑事案子及其立案规范和管理制度的规则》(公发[1979]182号文件)对毒品违法未规则详细立案规范,不利于有效地冲击贩卖毒品违法活动。为此,我部依据有关的法令规则,结合公安机关处理毒品案子的实践情况,并参照各地公安机关提出的定见,现对毒品案子的立案规范详细规则如下: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性质别离立案:
1.?不合法制作、贩卖、运送(含私运,下同)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管数量多少,准则上均应立案。
2.?供给场所和毒品,容留别人啃咬,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制作、贩卖、运送假毒品的,以制作、贩卖、运送毒品罪立案。
4.?明知是毒品,不合法带着、邮递、邮寄的,以运送毒品罪立案。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百五十株(相当于生鸦片一两)以上的,以制作毒品罪立案。
二、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重大案子:
1.?不合法制作、贩卖、运送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平等数量的假毒品的。
2.?境内外违法分子相互勾通,入出国境贩毒的。
3.?安排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
4.?供给场所和毒品,容留别人啃咬,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的。
三、契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立为特别重大案子:
1.?不合法制作、贩卖、运送鸦片五千克以上,海洛因五十克以上的。
2.?装备贩运、私运毒品的。
3.?制作、贩卖、运送毒品,并以暴力抵抗查看或拒捕的。
4.?安排或参加世界贩毒集团、制作、贩卖、运送毒品的。
5.?私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二万五千株(相当于生鸦片一百两)以上的。
以上各条所说的毒品数量“以上”都连本数在内。
上述立案规范从1988年8月1日起试行。各地试行中呈现的问题,望随时报部。
附件:
关于毒品案子立案规范的阐明
当时,贩毒违法日趋猖狂,很多栽培罂粟以及制作假毒品的案子也时有发生。因为现行法令规则不甚详细、清晰,各地对有关法令了解纷歧,解说的收支很大。公安部1979年拟定的《关于刑事侦察部分分担的刑事案子及其立案规范和管理制度的规则》对毒品违法也没有规则详细的立案规范。因而,各级公安部分在详细办案时,难以差异罪与非罪,难以把握违法轻重程度,影响了有效地冲击毒品违法活动。从严厉执法的视点动身,公安机关有必要拟定一个内部把握的立案规范,以便有所遵从。其间还涉及到连带责任问题。
这个立案规范的起草,有以下一些考虑:
(一)立案规范和量刑规范既有联络又有差异。公安机关拟定的各类立案规范向来是低于法院量刑规范的,这一立案规范也本着相同的准则,参阅了法院的实践量刑规范。
(二)关于一般案子的立案规范。依据《刑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议》、《关于惩治私运罪的补充规则》以及《海关法》的立法精力,凡有制作、贩卖、运送或私运毒品行为的都认为是违法。这是契合我国严厉禁毒的一贯方针的,也同世界各国遍及严惩毒品违法的立法精力相一致。因而,立案规范规则,凡制作、贩卖、运送毒品的,不管数量多少,准则上均作为违法案子立案。
(三)关于重大案子和特别重大案子的立案规范。主要是依据立法上的科罪量刑规范,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制贩毒品违法分子判处死刑规范的司法解说,还参阅了各地拟定的科罪量刑规范,并考虑到鸦片及其衍生物之间的数量份额,归纳各种情况后拟定的。
(四)制作、贩卖、运送假毒品立案侦察的,破案后查明系假毒品,而违法分子又明知其为假毒品的,可按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则的有关罪名移交检察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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