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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22 03:54
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确定要注意三个方面:该罪的科罪量刑要精确恰当,该罪与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和成心破坏资产罪的边界,该罪与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边界。下文听讼小编将对这三个方面做具体的介绍。
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司法确定
一、该罪的科罪量刑要精确恰当
在司法实践中,对以其他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确定,有必要严厉把握构成损害公共安全罪的特定构成要件,既不能作无约束的扩展解说,也不能恣意缩小适用的规模。由于法律规则的其他风险办法是有约束的,只需行为人施行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选用的风险办法与放火、决水、爆破以及投进风险物质的风险性适当且行为的社会损害性到达适当严重的程度,才构成该罪。
二、该罪与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和成心破坏资产罪的边界
区别两者的标准是运用风险办法施行违法是否足以损害公共安全。假如行为人运用的风险办法是杀人、伤人或破坏公私资产,其行为足以损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该罪;假如其行为不足以损害公共安全的,应当按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的规则,别离以成心杀人罪、成心伤害罪、成心破坏资产罪论处。
三、该罪与过错以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罪的边界
(一)客观方面都表现为运用其他风险办法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但后者有必要发作致人重伤、逝世或许使公私产业遭受严重损失的成果才构成违法;前者只需施行损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即便没有形成严重成果也构成违法。
(二)片面方面前者是违法的成心,后者由过错构成。在司法实践中,对直接成心与过于自信的过错构成的上述违法难以区别。两者行为人对其行为或许形成的损害公共安全的严重成果均已预见,而且都不期望成果发作。但前者虽不期望却未采纳防止成果发作的任何办法,而是心存侥幸任其发作,损害成果发作与否均不违反行为人的志愿。后者行为人则采纳必定的办法或许信任具有或许防止成果发作的主、客观条件,仅仅过高地估量和轻信了这些条件,才使得损害成果未能防止,发作这种损害成果违反行为人的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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