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1 07:41城市中的银行有很多种,除了国有银行外,其他的多为私立银行。私立银行跟国有银行比较或许会有许多的优惠,比方存款利息更高档而遭到顾客的喜欢,因而现在不少集团都会开设城市商业银行。那么,城市商业银行的建立条件是什么?
城市商业银行的建立条件是什么?
(1)有契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矩的规章;
(2)契合《商业银行法》规矩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即建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l0亿元人民币;建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l亿人民币;建立乡村商业银行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人民币;注册应当是实缴本钱;
(3)有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事务作业经验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排机构和办理准则;
(5)有契合要求的运营场所、安全防备设备和与事务有关的其他设备。
建立商业银行,还应当契合其他审慎性条件。
本条是对商业银行建立条件的规矩。 本条对原商业银行法第十二条作了修正:1.第三项原规矩是:“有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事务作业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档办理人员”,修正为:“有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事务作业经验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是文字修正,与本法及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办理法的提法共同。“董事、高档办理人员”包含了“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档办理人员”。2.本条第二款原规矩是:“中国人民银行检查建立请求时,应当考虑经济发展的需求和银行业竞赛的情况”,修正为:“建立商业银行,还应当契合其他审慎性条件”。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安排,依照世贸规矩的要求,批阅建立商业银行,不应当附加经济发展情况等限制性条件,因而作了修正。建立商业银行,除了考虑本条规矩的五项条件之外,还要契合其他商业银行审慎运营所有必要考虑的条件。
商业银行法在总结我国银行作业实践经验的根底上,学习了国外有关建立商业银行条件的规矩,对我国建立商业银行的条件作了规矩。现将本条第一款规矩的商业银行的建立条件分述如下:
一、有契合规矩的规章银行规章是关于银行安排和行为的基本准则,主要内容有:银行的称号、居处、注册本钱、运营范围、法人代表、内部办理准则、利润分配等,是表现银行性质、位置、权利才能、行为才能、责任才能以及银行对内对外联系的规范性文件。银行规章一经有关部门同意,即发生法律效力。银行依照其规章从事运营活动,受法律保护;违背规章,将会遭到制裁。商业银行的规章,应当契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的规矩。
二、有契合规矩的注册本钱注册本钱是指银行在有关部门挂号的本钱总额,既是银行运营所需求的本钱,又是银行对外承当民事责任的保证。鉴于注册本钱对银行具有重要作用,本条规矩建立商业银行应当有契合商业银行法规矩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商业银行法第十三条对建立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乡村商业银行的注册本钱最低限额等问题作了规矩。
三、有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事务作业经验的董事、高档办理人员银行是一种特别企业,它运营的目标不是一般产品,而是钱银这种特别产品。因而,银行有必要具有懂得金融专业知识、了解银行事务、具有丰厚作业经验的金融办理人员,不然就不能有效地展开运营活动。什么样的人才归于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事务作业经验,依照2000年中国人民银行《金融机构高档办理人员任职资历办理方法》的规矩,担任金融机构高档办理职务的人员,应承受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任职资历审阅。金融机构高档办理人员应满意以下条件:(1)能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经济、金融方针政策;(2)了解并恪守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3)具有与担任职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作业经验;(4)具有与担任职务相等的安排办理才能和事务才能;(5)具有公平、诚笃、廉洁的质量,作业作风正派。
一起,该方法还规矩,除应满意上述规矩的条件外,担任以下职务的金融机构高档办理人员适用核准制,还应具有以下条件:(1)国有独资商业银行:①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包含本科)学历,金融从业10年以上,或从事经济作业15年以上(其间金融从业5年以上);②担任总行运营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一级分行(包含直属分行,下同)行长、副行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包含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作业12年以上(其间金融从业5年以上);③担任一级分行运营部总经理、副总经理(主任、副主任),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包含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作业9年以上(其间金融从业4年以上);④担任支行行长,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包含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作业9年以上(其间金融从业3年以上)。(2)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①担任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长、行长、副行长,应具有本科以上(包含本科)学历,金融从业8年以上,或从事经济作业12年以上(其间金融从业5年以上);②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运营部总经理(主任)、分行行长、副行长,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应具有大专以上(包含大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作业9年以上(其间金融从业4年以上);③担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其他支行行长、城市商业银行运营部总经理(主任)、支行行长,应具有高中、中专以上(包含高中、中专)学历,金融从业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作业9年以上(其间金融从业3年以上)。
四、有健全的安排机构和办理准则安排机构是银行展开事务的根底,办理准则是保持银行正常运转的保证。因而,本条要求商业银行有必要有健全的安排机构和办理准则。
五、有契合要求的运营场所、安全防备办法和与事务有关的其他设备没有运营场所,银行就无法从事运营活动。所以,建立银行有必要具有固定的、契合要求的运营场所。运营场所有必要具有防盗、报警、通讯、消防等安全防备设备和安全防备规章、准则等办法以及与事务有关的其他设备,如电子计算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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