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一中院判决一起旅游合同纠纷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13 08:27十一长假已过,大众在假日期间赴各地旅行,或许会在此过程中发作各种胶葛。近来,北京市一中院就一同旅行胶葛案作出终审判决。游客在旅行中遭受事端,法院终审判决北京某旅行社补偿王女士各种丢失及残疾补偿金等合计174186元。
2006年7月25日,王女士与北京某旅行社签定北京市国内旅行合同,约好由旅行社组织王女士从北京赴内蒙古海拉尔旅行,行程时刻为6日,旅行社组织行程、交通、食宿等。
2006年7月30日21时,北京某旅行社托付呼伦贝尔中国国际旅行社雇佣的司机于某驾驭旅行车接送游客,行进途中发作严重交通事端导致王女士受伤。交通事端认定书认定于某负该事端首要职责,搭车人王女士无职责。
2006年7月30日至8月24日,王女士入内蒙古呼伦贝尔市医院住院治疗,出院确诊为闭合性胸外伤,多发肋骨骨折,右肺损伤,右胸腔积液,右肱骨骨折、桡神经危害,右腿、左踝皮肤损伤,轻度颅脑危害,双侧额部硬膜下积液。
诉讼中,法院曾托付北京盛唐法医学司法鉴定所对王女士伤残等级予以鉴定,定论为王女士现在情况伤残补偿指数为30%。
在王女士向法院提交诉状时,其挑选的案由是旅行服务合同胶葛。王女士诉称,她与旅行社签定旅行服务合同,合同约好北京某旅行社组织其从北京赴内蒙古海拉尔旅行,王女士为此付出2740元旅行费。在返程途中,因旅行社司机差错致其遭受重伤,昏倒长达3天,前后住院合计52天,现左腿已瘸……王女士已为此付出医疗费等费用近5万元,原有的3份教学工作也因行动不便不能持续……要求旅行社承当悉数职责,不追加任何被告,要求旅行社补偿合计28万余元。
法院审理以为,法令保护合同两边的合法权益。王女士与旅行社签定旅行合同,系两边实在意思表明,内容不违背法令强制性规则,该合同有用。
旅行社为王女士供给旅行服务,对王女士在旅行期间的人身安全负有保证职责。本案中,王女士乘坐旅行社组织的车辆遭受交通事端,身体遭到损伤,旅行社应对王女士遭到的丢失承当补偿职责。
王女士乘坐的车辆是受旅行社托付的呼伦贝尔中国国际旅行社组织的,司机系该社雇佣的人员。因而,发作交通事端给王女士形成的人身危害,应由旅行社承当补偿职责,法院关于王女士建议的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伙食费、复印费、停车费、残疾补偿金予以支撑。
两边争议的焦点在于本案能否适用旅行合同的免责条款第二项中规则:因为第三方危害等不行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行者遭受产业人身危害的,旅行社不承当职责。本案中,王女士乘坐旅行社组织的车辆遭受交通事端。道路交通事端职责认定书确认司机负该事端首要职责,搭车人王女士无职责。明显本次事端的发作首要原因在于司机一方,即受旅行社托付的呼伦贝尔中国国际旅行社关于合同的实行具有严重差错。呼伦贝尔中国国际旅行社已然受旅行社托付,该社的差错即应视为旅行社的差错。因而,本次事端,并不归于因为第三方危害等不行归责于旅行社的原因导致旅行者遭受产业人身危害。因而,本案不能适用旅行合同的免责条款第二项中规则。旅行社应当根据合同对王女士遭到的丢失承当悉数补偿职责。